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7〕3号)提出的:“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7号) 提出的“着力构建以‘企业+劳动者’需求为主要导向的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制”的要求,以及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部署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在全市人社部门开发35个劳动关系协调员岗位,招收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现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大力度稳岗扩岗,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托底安置,帮扶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供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岗位开发
全市统一规划开发35个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详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员均配置到市、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劳动关系服务窗口,明确其承担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劳动用工管理合规指引等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相关工作职责。
三、岗位招聘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或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人员管理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市本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管理主体,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作为区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招考、聘用、调配、考核等工作;实际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工作,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下达各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任务。人社部门应根据《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劳动保障协理员考核管理办法,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绩效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劳动关系协调员配备落实情况列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考评标准,各地人社部门不得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抽调至其他无关岗位。
五、岗位薪酬待遇及岗位社保补贴标准
1.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81号)精神,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列为A类公益性岗位。拟参照我市城区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标准,按2019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12.67元)的50%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即3706元/月(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收入约为3317元/月,低于城区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目前薪酬待遇。
2. 按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不予补贴。
3. 新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与正式录用后报酬标准相同。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工作职责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劳动关系服务窗口负责劳动合同、薪酬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以及培训指导、合规指引、矛盾调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指导等相关工作,落实各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任务,并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各类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八、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面试、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
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为2021年6月1日—6月15日。
(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6月1日—6月15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报名方式: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各县(市)区、高新区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动员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近报名,经初审后将报名材料及时上报本人应聘就业意向的各级人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应聘就业意向的各级人社部门报名。应聘就业意向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可直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报名。
3.提交材料:报名人员应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资格审查: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应聘就业意向分别负责对报名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面试
经审核后,市、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情况,各自负责组织对报名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面试,具体安排考场及相关考务工作。
(四)聘用公示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面试及困难程度等综合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后,应在6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上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将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公示期间,若发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五)聘用及备案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市)区及高新区人社局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并委托其依规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报名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材料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就业中心备案。
九、资金来源
1.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81号)精神,经比对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向市劳动就业中心申请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经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务派遣费等其它费用,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统筹安排从其他资金渠道中按规定列支。
十、其他事项
1.鉴于相当部分申请报名公益性岗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时未及时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请按照《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已就业创业对象和失业一年以上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18〕67号)规定,认真核实申请人情况,于报名时间截止前给予办理失业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在招聘中未能达到满员的,以及其后出现人员离岗的,人社部门可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空缺情况,按照以上招聘程序再自行组织补充招聘,做好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附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表
附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表
单位:个
市、县(市)区 |
开发岗位数量 |
市本级 |
6 |
鼓楼区 |
3 |
台江区 |
2 |
仓山区 |
2 |
晋安区 |
2 |
马尾区 |
3 |
长乐区 |
2 |
福清市 |
3 |
闽侯县 |
2 |
连江县 |
2 |
闽清县 |
2 |
罗源县 |
2 |
永泰县 |
2 |
高新区 |
2 |
总计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