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人社局、劳务派遣单位:
为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营造依法经营、规范用工、诚信服务的劳务派遣经营环境,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7号)文件精神,制定《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试行)
为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营造依法经营、规范用工、诚信服务的劳务派遣经营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有关要求等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在我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一年以上,且开展劳务派遣经营的单位。
二、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分为基本条件、服务提供、经营业绩和社会责任四个部分,评价项目有关要求和数据与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一致。
(一)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
(1)注册资本(实缴)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服务场所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主要包括接洽会客室、档案室、财务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并应执行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具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服务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
(3)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机构管理
(1)出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信息变更后,应当于30日内向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3)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4)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服务许可证行为。
(5)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信守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的承诺。
3、机构建设
(1)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党、团和工会、妇女等组织。
(2)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初级以上职业资格。
(3)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建立了与诚信服务相关的服务公示、服务承诺、服务投诉、服务反馈等制度。
(二)服务提供
1、信息公开
(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劳务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2)在经营场所告示管理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步骤和要求等。
2、业务规范
(1)根据不同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符合规范。
(3)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
(4)为被派遣劳动者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不以任何名义挪用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
(三)经费保障
1、业务开展
(1)被派遣劳动者和服务用工单位达到一定的数量;
(2)上年度依法纳税并实现利润。
2、用工管理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对争议处理有记录。
(3)与用工单位协调沟通顺畅,对工伤、职业病、退工等问题处理建立协商协调机制。
(四)社会责任
1、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对员工提供人文关怀。
2、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法制教育、诚信教育、职业病教育、业务技能和职业安全健康等培训。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4、获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群团组织、商业行业协会表彰,获得公开发行的平面媒体正面宣传。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加等级评价:
(1)评价年度内没有参加年检;
(2)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服务许可证行为。
三、评价程序及等级评定
(一)评价程序
1、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等级评价每两年组织一次,当年诚信等级评价与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进行。
2、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等级评价表》自主填报,与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同时提交发证许可机关。劳务派遣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参评诚信等级评价。
3、福州市和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诚信等级评价表进行初审,综合本单位就业、社保、劳动监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意见后,对劳务派遣单位作出等级审定,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公示完成后,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本区县的等级评价结果报送给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将评价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并上传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4、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各单位评价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上传政务网和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公布。
(二)等级评定
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分为AA、AAA、AAAA、AAAAA四个等级,按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等级评价表划分,评分合计100分。60--70分(含70分)为AA级、71--80分为AAA级、81--90分为AAAA级、91--100分为AAAAA级。60分以下为不及格,不评定等级。
四、评价监督
诚信等级评价方式采取单位自我评价、管理部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有条件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工作做到办法公开、内容公开、流程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评价运用
1、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等级评价情况纳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供信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