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州市进一步规范在国有保护建筑设立民办展示馆管理办法》(试行)的编制说明
时间:2021-05-13 17:44

  为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交流,丰富我市国有保护建筑的展示业态,提升街区活力,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2021年3月15日,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文物局联合印发《福州市进一步规范在国有保护建筑设立民办展示馆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现说明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国有保护建筑中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流程适当引进民办展示馆。 

  二、明确评议办法 

  设立民办展示馆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市名城委牵头,会同市文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福州古厝集团,以及相关专家3-5名共同组成。评议小组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展品的数量、质量及价值进行评估,提出具体设立意见及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明确展品数量要求 

  申请在保护建筑设立展示馆,常态化展示的展品数量应不少于50件(套),并根据展品数量合理配置建筑面积相匹配的保护建筑,具体要求如下: 

  (一)展品数量达到50件(套)以上,可申请入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保护建筑; 

  (二)展品数量达到100件(套)以上,可申请入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护建筑; 

  (三)展品数量达到200件(套)以上,可申请入驻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保护建筑; 

  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展示馆,展品数量要求可适当降低,配置面积适当提高,具体由评议小组科学评估后确认。 

  四、明确展品质量要求 

  申请在保护建筑设立展示馆,展示文物须经过文物鉴定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鉴定,来源渠道正规合法。展品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展品证明文件,包括展品清册和图录(包括登记号、名称、类别、年代、质地、实际数量、质量、尺寸、现状、来源、展品图片)及展品合法来源说明、展品鉴定证明。常态展示内容需符合以下至少一项要求: 

  (一)展示国家级艺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且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奖项作品不低于10件; 

  (二)展示国家级博物馆(包括境外的国家级博物馆)进行过展览的藏品不低于30件; 

  (三)展示由国家文物鉴定专业机构里取得责任鉴定员资格的专家评定展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国家一级文物展品不低于2件;2.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文物的展品不低于10件;3.国家三级以上(含三级)文物的展品不低于20件。 

  (四)经评议小组认定展品具有重大收藏价值和重要展示意义的。 

  五、明确补助形式 

  补助形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国有保护建筑管理方按50%的优惠收取使用管理费;二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且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还对使用规范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以加强对国有保护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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