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5-03 11:14

                         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闽建规[2018]5号

各市、县规划局(规划委、住建局),福州市名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快认定公布2018年底前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城镇历史建筑认定、公布、保护标志牌设立和定线落图工作,完成福州、厦门、莆田村庄历史建筑普查,其它已普查的市县抓紧校核筛选审定登记的村庄历史建筑名单,年内都要认定公布第一批名录,并进行挂牌保护,将历史建筑数据录入全省传统村落与历史建筑数据库。设市城市要及时将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相关数据上传住房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据信息平台”。各市县要部署开展补充调查,特别是市、县城区,发现符合条件但未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及时予以认定公布。

  二、落实管理责任。一是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建筑产权人、使用人或生活在本地的退休干部或教师等热心人士、爱好者均可作为保护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巡查管理,定期通过信息平台反馈,深入挖掘历史建筑的人文、历史等。二是指定历史建筑管理责任人。社区或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历史建筑管理责任人,负责片区内历史建筑保护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加强规划引导。一是防止旧城改造过程中“拆真古迹、建假古董”的建设性破坏行为。旧城改造时,要对留存的50年以上建筑进行普查甄别,符合条件的应公布为历史建筑并予以保护。二是加快推进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根据国家、省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所在地城市、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报送审批。各地要按规定期限抓紧完成编制报批工作,为保护提供基本依据。要加大周边区域规划控制,强化“两违”治理,保护好历史建筑本体及其长期赖以依存的环境。

  四、实施重点工程。一是结合海上丝绸之路、闽南红砖建筑等文化遗产申报和红色文化保护等,重点推进与海丝有关和中央苏区革命旧址群有关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建设历史文化特色小镇。二是加强客家、古茶道、土楼、闽南番仔楼、嘉庚风格等闽东、闽南、闽西、闽北、闽中和莆仙传统六大类民居研究,深入挖掘传统建筑元素,提炼凸显地域建筑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进行继承和创新,融入城乡建设。

  五、推进活化利用。一是研究传统建筑改造利用的技术和方法,探索对传统建筑植入现代功能、满足现代人消费需求,以利用促保护,积极培育新业态。二是探索引入有实力国有企业共同成立古建筑活化利用租赁平台,引导历史建筑产权人将符合条件的房产租赁给政府或直接参与平台租赁,经国有企业牵头进行加固修缮后通过平台进入市场,形成稳定租赁关系,促进活化利用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制度化。三是积极探索成立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历史建筑保护经营公司,从事历史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租赁、转让、环境建设和技术咨询等,引导金融、战略合作方注入资金,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运营。

  六、加强媒体宣传。要总结先进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历史建筑保护与新媒体结合,设立历史建筑保护微信公众号,完善保护监督机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3日

来源:名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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