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14 11:15
    为进一步保护和利用我省丰富的文物资源,推进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健全文物保护利用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和“文物保护全民参与、保护成果全民共享”的理念,统筹推进全省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新机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作用,多种形式推进,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强大合力。
    ——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利用。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专业化和管理规范化。
    ——坚持广泛发动、自愿参与。通过积极宣传文物保护的意义,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自觉性。坚持投入、受益相统一,充分尊重文物所有权人、社会参与者双方意愿,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二、培育多元社会参与主体
    (三)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认领、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的各个环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四)大力倡导企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捐赠等形式,资助文物修缮、文物征集、博物馆建设、陈列展示、可移动文物修复等文物保护活动;通过认养、文创等形式,参与文物资源挖掘、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
    (五)广泛动员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家、社会成员和台港澳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通过捐赠、志愿服务、认领、认养等形式,资助文物修缮、文物征集、陈列展示、可移动文物修复,创办非国有博物馆,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三、创新参与方式
    (六)建立文物守护认领制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居(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自愿参与文物的日常养护、看护巡查、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文物知识讲解和普及等工作。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建立文物保护志愿者认领名录,通过签订共建协议等方式,组织各类参与主体与附近无人看管的不可移动文物“结对子”,协助文物部门开展定期协防巡查、宣传讲解等。鼓励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主动挖掘文物的文化内涵、做好文物保养维护、利用文物进行展示宣传,充当好文物守护者和宣讲员。完善博物馆志愿者制度,鼓励志愿者参与博物馆展览讲解、社教活动、观展引导等服务。
    (七)完善文物捐赠制度。鼓励企业、个人捐赠文物或捐赠资金用于文物保护。企业、个人将自有的文物捐赠给国有博物馆收藏,由收藏单位发给收藏证书。企业、个人可以通过向文物主管部门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捐赠资金形式,支持国有博物馆定向或不定向征集文物、举办陈列展览,支持实施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和保养维护,接受捐赠的单位应以一定形式予以褒奖。
    (八)建立文物建筑认养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通过出资修缮、认养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要选择一批适合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明确参与主体、保护责任、利用方式等内容,提出文物建筑认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经过一定程序,遴选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申请者,签订文物建筑认养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认养者使用权、经营权。被认养的文物建筑,在做好保护修缮基础上,可以辟为文化旅游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化教育场所、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场所,尽可能向社会开放。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遗址保护利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国家或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和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规划实施与遗址文化内涵相协调的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改善遗址历史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环境整治项目,服务于遗址的展示利用和服务设施项目,与遗址文化主题相统一的文化旅游项目,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项目。
    (十)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创办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非国有博物馆。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发挥作用,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办法对非国有博物馆给予支持。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对非国有博物馆创设加以引导,在展陈上提供业务指导。鼓励民间收藏者提供藏品,与国有博物馆联合办展,整合国有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资源,举办各类主题展览,努力让文物“活”起来。
    (十一)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企业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与文博单位合作,依托文物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当地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为依托,深入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打造彰显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品牌。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主动向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文物资源、信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创立、技术监制等相关工作。
    (十二)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组织、群众组织、新闻媒体、个人通过巡查、跟踪等形式参与文物保护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的舆论监督、民众监督机制,任何组织、个人发现破坏文物、盗掘盗捞文物、非法买卖文物、走私文物等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均可向国家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或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举报,也可通过媒体等渠道进行曝光、监督。文物主管部门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案件或线索要认真、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四、健全保障机制
    (十三)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搭建服务平台,提高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管理服务能力。要根据本辖区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编制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类文物保护利用目录,提供文物保护的各种技术支撑,加快文物保护项目的审批程序。依托省级文物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服务信息。
    (十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管,确保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要按“一处一档”要求分别建立专门档案,组织专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好的经验予以推广,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继续胜任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出现重大纰漏的参与主体予以劝退,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物安全。
    (十五)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积极探索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文物保护利用基金用于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模式,实现文物保护利用和金融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双赢。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文物风险保障产品,“以险养险”,为文物保护提供风险保障。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统筹使用财政文物保护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给予支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十六)建立动员激励机制。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要大力宣传在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并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奖状、证书和树立功德碑,将典型人物及其事迹载入地方志等多种形式给予表彰。定期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专题交流活动,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经验。企业捐资保护文物的,可以为企业组织职工参观文物保护现场、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文物保护现场等提供便利,借此打造企业文化品牌,树立企业文化形象。
 
来源:名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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