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市三坊七巷管委会反映对三坊七巷街区管理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在申请中未提及有关自身利益相关的内容。为此管委会对照《信访条例》《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专门调查和研究,通过与申请人面对面的沟通,示明了对信访事项不服不适用行政复议的意见。
案例点睛:
来自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同类型案例分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信访文件,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向作出处理意见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而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复查的机关作出的是书面答复而非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指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参照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信访事项不应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只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不利影响或者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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