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4-11 14:50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传统建筑工匠精神,厚植传统建筑工匠文化,加强传统建造技术的传承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闽委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省传统建筑修缮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是指福建省传统建筑建造领域的杰出代表,是传统建筑建造技术传承发展的引领者;传统建筑修缮工匠是指传统建筑建造领域的长期工作者,是传统建筑建造技术传人。

  第三条 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分为省级和市级,认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认定每两年评一次,省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省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认定与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建筑风貌(或工匠)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省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申报初审推荐工作。

  二 评选范围

  第六条 评选专业范围

  (一)建筑营造修缮类:包括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营造和修缮,包括大木作、小木 作、砖瓦作、石作、土作等工种;

  (二)建筑装饰工艺类:包括木雕、石雕、砖雕、嵌瓷雕(剪粘)、灰塑、彩绘、大漆及鎏金等工种;

  (三)建筑环境园艺类:包括古道、古桥、叠山理水、园艺等工种;

  (四)建筑材料工具类:包括烧砖烧瓦、造窑,金属构件铸造、特殊工具制作等工种。

  三 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热爱传统建筑建造工作;

  2.掌握精湛的传统建筑建造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成绩卓著,为同一建造技术流派的带头人,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可度;

  3.积极培养接班人,为传统建造技术传承做出贡献,在行 业中享有盛誉;

  4.在解决传统建筑建造技术难题方面有重要突破和成果;

  5.在福建省从事传统建筑建造和修缮工作10年以上,在福建省主持建造、修缮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奖励或表彰者优先;

  6.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分部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热爱传统建筑建造工作;

  2.掌握传统建筑建造技术,实践经验丰富,为同一建造技术流派的传人;

  3.在福建省从事传统建筑建造和修缮工作5年以上,在福建省参与建造、修缮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的项目获得过奖励或表彰者优先;

  4.申报人作为项目参与者或分部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 申报人应填写《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历史建筑修缮工匠申报表》(见附表)及提供主持及参与过的项目的相关证明等,包括现场施工、照片、视频、工匠及作品获得媒体报道的材料。所有材料需提供电子版。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与其有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参与“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申报时,成员本人应回避。申报人需提交《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推荐意见表》(见附表),推荐人应为专家委员会成员,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或各地风貌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申报人需向所在地县(市)城乡建筑风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所在地县(市)城乡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将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城乡建筑风貌(或工匠)主管部门。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建筑风貌(或工匠)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审推荐工作,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初审合格的人员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四 认定

  第十一条 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各地推荐名单和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及复核。

  第十二条 通过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合格人员名单,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在公示期间被举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公布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与“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名单并授予证书。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省 “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与“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称号的,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称号,并从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市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的认定评选工作,为工匠工艺的传承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省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可直接认定为市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省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可直接认定为市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

来源:名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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