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时间:2021-05-21 12:37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榕审改办〔2020〕1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依申请权责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审改办〔2021〕9号)要求,我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对照市直主管部门权责事项清单和通用目录中涉及本级的事项,对本单位权责清单进行了认真梳理,我委共有权责事项19项,其中其他行政权力1项,其他权责事项18项。现将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型

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2.《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3.《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一条  职责调整    
    第(一)款  将原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等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
    第(二)款  增加牵头负责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特色建筑等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县(市)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一)款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关于明确传统村落申报、保护和监管职责的函》(榕委编办〔2016〕督查反馈10号)
    将市建委承担的牵头负责传统村落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名城委。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
法规监督处
规建建设处
保护修复处
文化交流处

市级

 

2

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拟订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范围。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4.《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一条  职责调整
    第(一)款  将原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等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内设机构
    第(二)款  法规监督处  组织起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以及行政复议等工作;……
    5.《关于明确传统村落申报、保护和监管职责的函》(榕委编办〔2016〕督查反馈10号)
    将市建委承担的牵头负责传统村落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名城委。

其他权责事项

法规监督处

市级

 

3

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各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申报

    1.《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2.《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编制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会同文化(文物)、建设、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专项保护规划。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二)款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和申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第三条  内设机构
    第(三)款 规划建设处 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其他权责事项

规划建设处

市级

 

4

对县(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利用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协调

    1.《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范围。
    2.《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二)款  ……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县(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申报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规划建设处
保护修复处

        市级

 

5

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审查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9号发布 根据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第三款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先予保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历史建筑。
    第四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和使用要求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向社会公布,并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和使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4.《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二)款  ……负责审核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方案。
    第三条  内设机构
    第(四)款  保护修复处  ……负责名城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修复方案、维修方案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保护修复处

市级

 

6

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编制、申报,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款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2.《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保护性修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57号)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款  各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4.《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三)款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内设机构
    第(一)款  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

市级

 

7

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状况评估、动态监测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2.《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3.《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一条  职责调整
    第(一)款 将原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等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内设机构
    第(二)款 法规监督处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工作……
    第(三)款 规划建设处 ……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款 保护修复处 ……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监管工作……
    4.《关于明确传统村落申报、保护和监管职责的函》(榕委编办〔2016〕督查反馈10号)
    将市建委承担的牵头负责传统村落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名城委。

其他权责事项

法规监督处
规划建设处
保护修复处

市级

 

8

市区内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协调并配合查处

    1.《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活动依法实施规范管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三)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四)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五)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六)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七)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2.《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四)款  ……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权责事项

法规监督处

市级

 

9

历史文化名城资源的旅游规划的参与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2.《福建省旅游条例》(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3.《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五)款  参与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资源的旅游规划编制;……”

其他权责事项

文化交流处

市级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研究,“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三坊七巷)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主席令第42号)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2.《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挖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当地历史沿革、思想学说、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鼓励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宣传、研究和保护工作。
    3.《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五)款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交流、研究工作,负责‘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三坊七巷)办公室’工作。
    第三条  内设机构  
    第(五)款  文化交流处  ……负责‘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三坊七巷)办公室’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文化交流处

      市级

 

11

历史文化名城相关品牌创建

    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17WJ00144号)
    第二条:关于成立三坊七巷“全国闽都文化街区旅游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工作小组问题。建议由鼓楼区牵头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担任组长,市名城委、市三坊七巷公司担任副组长,鼓楼区直部门担任小组成员。请市旅发委、市场监管局做好筹建指导工作。
    2.《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六)款  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相关品牌创建工作。
    第三条  内设机构
    第(五)款  文化交流处  ……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相关品牌创建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文化交流处

      市级

 

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数据库的建立完善

市区历史建筑普查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2.《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第二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建立保护工作档案,包括:(一)保护工作日志、大事记;(二)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档案;(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及其实施档案;(四)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其工程实施档案;(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设计及其施工档案;(六)安防设施工程设计及其施工档案;(七)生态环境整治与保护设计及其实施档案;(八)其他保护性工程设计及其实施档案;(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档案;(十)其他保护工作档案。
    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十条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项目以及根据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内容项下的保护项目。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市建设、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除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项目外,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项目,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
    4.《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一条  职责调整
    第(一)款  将原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等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七)款  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建立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数据库。

其他权责事项

保护修复处

        市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

保护修复处
文化交流处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数据库的建立完善

保护修复处
文化交流处

 

13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二条  主要职责
    第(八)款  承担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

        市级

 

14

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小组办公室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小组的通知》(榕政办〔2017〕73号)
    为统筹推进我市三坊七巷、海上丝绸之路遗址保护和申遗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州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小组。……
    ……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名城委)及保护修缮组、环境整治组、宣传展示组、专项督查组。……

其他权责事项

文化交流处

        市级

 

15

对历史文化名城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的指导

 

    1.《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建筑特色工种技术工人培训。
    2.《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三条内设机构
    第(四)款  保护修复处……指导历史文化名城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保护修复处

市级

 

16

对所在地政府消防、安全等工作进行协助

 

    《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三条  内设机构
    第(二)款  法规监督处……协助所在地政府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法规监督处

        市级

 

17

行政复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三条  内设机构
    第(二)款  法规监督处  ……负责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以及行政复议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法规监督处

市级

 

18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3.《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编〔2015〕121号)
    第三条  内设机构
    第(一)款  办公室  承担管委会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息、督办以及后勤保障等相关事务;……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

        市级

 

19

本机关信访工作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办公室为信访工作机构……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

法规监督处

规划建设处

保护修复处

文化交流处

市级

 

 备注:1.“市区”指福州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指福州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有保护价值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申报、保护、管理、利用。 

 

来源:市名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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