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16 09:39

  经2021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条例》”),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名城条例》的相关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名城条例》修正的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正的背景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公布施行了《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法规,同时,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也面临新的情况,如机构改革后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更新等。为了及时衔接上位法,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固化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成功经验,有必要对2013年修订公布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修改。

  自施行以来,《名城条例》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也为构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治理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进一步传承习近平总书记《〈福州古厝〉序》精神,福州不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遗产保护,随着保护工作的推进,修改原条例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具体如下:

  1.理顺工作机制需要。新一轮机构改革,我市成立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我市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同时,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进一步梳理相关部门的职责。

  2.固化实践成果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出“全域推进、分类保护、活化利用、传承弘扬”的工作要求,出台福州古厝保护“1+6”等行之有效配套政策,积累丰富工作经验,需进一步固化推广。

  3.创新发展理念需要。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日益丰富,存在管理力量分散、保护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保护理念相对滞后等问题。

  二、修正思路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1995年,时任福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习近平同志主持制订了福州历史上第一部《名城条例》,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该条例于201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19年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人民日报重刊了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福州古厝>序》,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本次《名城条例》修正必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到本次《名城条例》修正的各个环节。

  坚持问题导向

  近年来,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发展迅速,原条例已不能满足我市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需求,重新修正条例对提升福州历史文化名城品质,推进福州城乡经济建设与遗产保护深度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次《名城条例》修正结合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规定。

  深化上位法律与政策

  依据中央相关政策会议精神、上位法律法规等,深化落实上位要求,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理念、新手段,与国务院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省人大2017年出台的《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1年出台的《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衔接。

  对比同类条例

  借鉴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广州、苏州等国内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市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突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和特色。

  国际视野

  20世纪初,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历史文化城市的保护,一百年来,相关国际组织或会议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总结,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是保护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依据。充分借鉴和参考相关国际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名城条例》修正中做到了本土经验与国际惯例的有效结合。

  开门立法

  除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以外,还通过在网上发布调查问卷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为《名城条例》修正凝聚共识。

  三、《名城条例》修正主要内容

  《名城条例》章节结构为“总则、保护内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名城条例》修正后从45条增加到47条,其中保留9条、优化调整29条、新增9条、删除7条。

  厘清部门管理职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单靠任何一个职能部门无法总揽全局,但多头管理易出现管理权限分散、保护不到位的情况。因此,本次《名城条例》修正,以“统筹管理,职责明晰”的要求理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体系,同时进一步强化名城委职能。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类型多样,在保护和利用过程中需要规划、建设、文物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名城条例》中新增关于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条款规定,旨在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闽都文化涉台、涉侨、革命文物保护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关于制定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情况,注重宣传和展示闽都文化国际品牌,以及对涉台、涉侨、革命文物的保护规定。

  拓展名城保护内容

  从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来看,不仅应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街巷的保护。本次《名城条例》修正结合保护实践经验,分别从代表性标志、单体特点、上位法规定、当地特色等方面,对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进行完善。

  先予保护措施

  为加强对尚未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防止未被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被误拆或破坏,根据《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对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程序采取先予保护措施。

  档案数字化管理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档案实施数字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效果,并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名城条例》第十四条结合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字化管理的形式和方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形成社会合力,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其中。本次《名城条例》修正拓宽了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渠道,鼓励在遵循“保护优先”的理念前提下,活化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各类资源和要素。

  确立保护优先理念

  从实践经验来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重视保护规划的内容制定,秉持“在保护中推动合理利用,在利用中促进保护”的理念,做到“保护不保守,利用不滥用”。

  法律责任

  我市部门职能进行调整及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的责任部门或机构发生了变化,故在理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的情况下,对《名城条例》第五章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来源:名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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