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解读
时间:2022-08-25 09:59

  1982年国务院建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制,以保护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福州古城被誉为“东方城市设计佳作”。其“三山两塔一条江”的格局,是东方理想山水城市模式的典范;“青榕巷陌,粉黛灰瓦,百河润邑”的城市风貌,私家庭院、城市园林与山河景致共鸣的文化景观,是道法自然的中国山水城市的代表。依山川定位确定的闽都中轴线,体现了中国“礼”与“宜”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经典营城方略;欧冶池、历代城垣、高级别的衙署庙院等遗址和长期作为闽越与福建地区中心城市的历史信息,见证了福州“千年闽都”的历史。因此,1986年12月8日,福州市被国务院确定公布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1995年,时任福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福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是全国第二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也为构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治理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公布施行了《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法规。同时,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也面临新的情况,如机构改革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体制调整,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更新等。为了及时衔接上位法,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固化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成功经验,2021年对该法规进行修正。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正后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主要围绕管理体制、保护内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作规定,共六章四十七条。

  值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制建立40周年、《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批准施行25周年之际,组织编写《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普法读本,进行普法宣传,对于贯彻落实好新修正的条例,提高公众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普法读本的编写得到市司法局、市文物局、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和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

  附件:《普法读本》

来源:名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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