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废止<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废止了《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废止《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管理办法》的背景
《管理办法》于2006年6月30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保护街区内传统空间格局和坊巷结构,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历史文化遗产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陆续出台及修正,《管理办法》在管理体制、保护内容和要求等方面已经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的需要。
二、废止《管理办法》的理由
《管理办法》与现行国务院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相符,与当前街区管理的实际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体制不同。《管理办法》出台时,我市尚未成立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街区保护和管理主要由规划、文物、公安等部门依职权行使。2015年,我市成立了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市文物、规划、建设等部门依职权履行相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职责。但近期,我市在研究排查三坊七巷相关问题时发现,实践中存在部门多头管理、衔接不畅、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由属地街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模式。按照现有的管理架构和即将实施的街区管理模式,《管理办法》原有的部门职责和管理机制已不符合管理需要。
2.保护对象的分类、界定不一致。《管理办法》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古河湖水系、古园林、摩崖题刻和古树名木等作为保护对象,且主要围绕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住户实施搬迁的内容进行规定。而此后出台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分别增加了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优秀闽都文化等的保护,且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了新的分类和界定。同时,管理内容主要聚焦保护规划、街区建设管理、建筑维护修缮等方面。
3.保护要求不同。《管理办法》出台较早,仅对破坏性使用古建筑,占用消防通道,堆放、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等违法行为进行规范。而后续出台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有了显著提高,增加了关于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等涉及违法占用、违法建设、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废止《管理办法》后的工作
经2024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废止后,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将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依据。其中,《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后,可结合实际管理成效视情上升为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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