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县(市)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总包单位到市级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含保函、保证保险)相关手续。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的,县级人社部门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查处。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每月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项目清单,清单包括项目名称、总包单位名称及开工时间。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总包单位未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应督促其到市级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含保函、保证保险)相关手续,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人社部门。
三、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项目的,由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涉及违法发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四、市级人社部门每月末将当月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明细通报县级人社部门及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社部门比对项目清单,对未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并抄报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五、关于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2021年11月1日之前已缴纳的,按照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执行;2021年11月1日以后按照《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闽治欠办函〔2021〕18号)和《办法》执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高新区工资保证金经办单位做好与市级人社部门工资保证金交接工作。
六、本通知未明确事项均按《办法》执行。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水利局
福州市园林中心 福州市轨道交通发展中心
福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