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bgt/zfxxgkml/cxjshgldzdsx_2580/202206/t20220623_4384076.htm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榕政综〔2018〕197号)于2018年6月出台后,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水平,同时对地铁地下资源空间开发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其范围、供地方式和运营要求,规范了地铁地下资源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根据城市空间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强化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会同福州地铁集团充分考虑我市地铁地下资源空间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做法,对上述办法执行情况“回头看”,修订了部分条款,为完善福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体系,强化政策支撑。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我市地铁地下资源空间开发利用的供应主体、供地价格、运营模式等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供应主体。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其使用权人未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的供地主体,由“福州地铁集团”调整为“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
二是调整供地价格。将协议出让地铁地下资源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由“按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出让价款分别按地下空间相应土地用途地表基准楼面价的50%、20%、10%收取”调整为“按地铁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计取(地铁地下空间基准地价暂按相应用途地下三层地下空间使用权基准楼面地价的10%确定,根据我市依法确定的基准地价适时调整)”。
三是调整运营模式。将地铁地下资源空间在开发过程中确需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开发的有关要求,由“福州地铁集团在合作公司中应当控股”调整为“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与引入社会投资主体开展经营合作。合作期限届满,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应当收回土地资源。”
四是严格使用管理。补充地下空间批后管理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禁止擅自改动地下空间建筑结构,禁止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
三、政策预期效果
一是赋予经营自主权。通过赋予福州地铁集团一定的自主权,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可依法通过无偿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地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更有效盘活地铁地下资源。同时明确合作期限届满,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应当收回土地资源,保证了地铁地下空间的持续造血能力。
二是提升综合效益。对地铁地下空间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地铁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计取,具体基准地价暂按相应用途地下三层地下空间使用权基准楼面地价的10%确定,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支持企业发展,有利于持续提升地铁地下空间的开发综合效益。
三是规范使用管理。通过明确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处罚方式,强化项目的批后监管,确保相关部门监管有依据,严格地下空间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