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5-09 10:30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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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减少占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为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目标任务

  《细则》明确建筑垃圾及再生产品的概念,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其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将其纳入监管范畴;明晰和细化政府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职责,强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监督检查和推广应用;明确扶持、奖励等相关配套措施,建立激励机制;设立了再生产品应用的硬性指标和相关要求,力求打通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最后一公里”瓶颈,解决因后端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受阻,影响前端建筑垃圾受纳处置的问题,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为我省乃至全国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树立政策标杆。

  、范围期限

  《细则》自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七条及一个附录,涵盖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

  (一)对再生产品进行了定义。其核心要义是通过对再生产品的概念界定,明确再生产品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紧密关联性,同时也指出相应产品必须通过一定的认定程序,才能界定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二)进一步明晰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推广应用方面的监管职责。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示合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和产品目录”,以解决市场不能准确判断某企业、某产品是否为资源化利用合规企业、合规产品的问题。明确其审核“对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项目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情况证明”等主要职责,加大对工程项目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配套约束。

  将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纳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并对使用环节的产品合规性予以指导。

  规定市财政部门负责鼓励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审核、批复相关扶持奖励资金。明确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再生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再生建材产品纳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的推广应用职责。

  此外,明确了自然资源、税务、发改、交通、林业、生态环境、水利、港务、科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推广应用再生建材的职责。

  (三)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生产环节纳入监管范畴。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福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同时,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质量管控、产品研发、产学研合作等提出要求,并给予科技扶持,解决再生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强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管理。

  (四)参照北京、上海、深圳等先行城市经验,规定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附录),将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编制内容,作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再生产品的种类、适用部位,以及各种再生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切实促进再生产品在各类房建、景观、道路、水务、水利等工程中的应用与推广,有效提升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五)细化了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配套落地措施。首先,明确规定市级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市政、园林、道路、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比例不得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其次,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支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由此,突破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最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

  (六)倡导拆除项目就地资源化利用。明确对于城市更新中建(构)筑物拆除项目,鼓励现场分类,就地资源化利用,达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端口前移,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目的。

  (七)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主体的义务。将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要求,分解到工程项目可研、招标、采购、设计、施工等各环节,逐一明确各相关参建主体所在各阶段所应负有的相应推广使用义务,便于细则的落地施行。

  (八)明确了再生产品税收优惠、财政扶持、资金奖励等相关条件、程序要求,以及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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