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工作规则及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 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 清单(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在全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工作。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让各类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到执法“温度”,在共治共享中激发城市治理新活力。
三、范围期限
自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城市管理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规则
1.适用范围。明确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2.清单化管理。明确城市管理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由市城管委根据立法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适用条件。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初次违法;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当事人及时改正;四是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范围。
4.适用程序。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应当履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核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开展普法宣传、结案等程序。
二是以清单形式明确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批事项清单涉及市容环卫、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等4个领域,共计12项。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郑彧
联系电话:8337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