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9-10-28 15:09

  近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十五届〕第十六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定位的提升和市民环保意识的增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减少污染源的需求愈加迫切,一方面,国家先后制定修改了安全生产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市原先的政府规章已不适应国家新的烟花爆竹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标准。另一方面,燃放烟花爆竹中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需要加大对销售和燃放环节的监管力度。因此,为有效防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减少安全事故,有必要出台地方性法规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进行规范。

  二、关于管理工作体制问题

  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需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各方面共同配合、协同开展,才能实现有效管理。为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从四个层面明确并落实工作职责,分别是市县两级政府的领导职责、有关部门的主管和协管职责、乡镇(街道)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以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管理职责。同时,除明确管理责任外,加强宣传教育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重要环节,为此,第六条规定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关于禁限放管理问题

  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的确定,应从防范环境污染、尊重民俗和法规的可操作性等角度进行综合考虑。为此,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各地的普遍做法,《办法》明确了烟花爆竹的禁限放区域和时间。第七条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五个老城区,其中晋安、马尾离市区较远的乡镇不在限放区域,同时限放区域之外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限放相关事项。第八条规定允许燃放的时间为春节期间的9天相关时段,以及经批准允许燃放的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第九条规定禁止燃放的地点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等九类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地点进行规定。

  四、关于批发零售管理问题

  我市目前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管理成为源头管控的重点。为此,《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同时,市政府应按照环保、安全原则,对外公布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规格。第十一条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的设置作出规定,在设置时要统筹考虑,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十二条对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批发、零售双方就烟花爆竹的回收责任作出规定,杜绝私自存放烟花爆竹,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五、关于安全燃放要求问题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除要加强销售环节管理外,重点在于对燃放行为的规范。《办法》第十四条分四项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出要求,以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为加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第十五条对这些人员的燃放提出要求,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对违法销售和燃放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法规的贯彻执行。《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在设置法律责任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处罚法、强制法以及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相关法律责任的设置都有上位法依据。对上位法已作规定的,《办法》不再重复设定,对其中危害较为严重的行为,适当提高了罚款的下限。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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