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依据《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12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在指导思想上提出“安全环保、文明节俭”要求,突出“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原则,继续执行“市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县级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管理机制。
二、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了限放区域、限放时间和限放品种。
(一)限放区域。按《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规定,限放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二)限放时间。结合《管理办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限放时间进行调整,由2019年的“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正月初一为全天),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改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限放品种。参照2019年春节期间做法,限放区域内允许经营和燃放品种为: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长乐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榕政〔2019〕1号)规定,界定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四、限放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按照“限制燃放区域每个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的基础上,参考往年经验并征求相关政府及部门意见后,具体布设按照:鼓楼2个、台江5个、仓山13个、晋安6个、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2个,合计28个临时零售点,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马尾区亭江镇、琅岐镇共16个零售网点,发放期限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综合市烟花办成员单位及五区烟花办意见,并考虑烟花爆竹储运管理事宜,决定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许可期限为“农历腊月二十四前2天至次年正月十五”。
六、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调整临时零售点的计算药量为不超过100 kg,对应的烟花爆竹储存总量由原来不超过80件调整为不超过100件,适度缓解因临时零售点减少市场供货不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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