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解读
时间:2022-12-29 17:54

  为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我市印发实施了《〈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新增内容 

  (一)在第二条第三款第一段中新增“推动批发企业直营试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申请直营零售点运营的,应当符合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条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表述;在第二段中增加鼓楼零售点2个,调整为“鼓楼4个”,减少仓山零售点2个,调整为“仓山11个”,新增“其中鼓楼2个、台江2个、仓山4个、晋安3个、马尾1个为直营零售点”表述;在第三段中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超品种、超规格等禁止在限放区燃放的烟花爆竹流入限放区”的表述。 

  修订依据:为落实《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榕人常〔2022〕10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优化零售点布局,适当增加零售点数量,推动批发企业直营试点,切实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破解非限放区烟花爆竹流入限放区问题”审议交办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拟新增城区零售点数量,并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五城区设立直营零售点。为强化安全管理,明确烟花爆竹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超品种、超规格等禁止在限放区燃放的烟花爆竹流入限放区。 

  (二)在第二条第十款中新增“市区批发企业应探索建立未燃放烟花爆竹回收示范点”表述。 

  修订依据:按照《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榕人常〔2022〕10号)文件中关于“探索开展个人剩余烟花爆竹回收工作”审议要求,拟由市供销社所属企业建立未燃放烟花爆竹回收示范点。 

  (三)在第三条第五款第二点中新增:“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将超品种、超规格等禁止在限放区燃放的烟花爆竹流入限放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表述。 

  修订依据:按照《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榕人常〔2022〕10号)文件中关于“破解非限放区烟花爆竹流入限放区问题”审议事项要求,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破解监管难点。 

  二、删减内容 

  (一)标题删除“试行”。 

  (二)第二条第十款中删除:“批发企业可适当收取烟花爆竹回收运输和寄存成本费用”表述。调整为“烟花爆竹回收费用以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合同约定为准”。 

  修订依据:收取费用属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活动行为,应由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协商确定。 

  (三)第三条第五款第三段中删除:“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述。 

  修订依据:上位法已有相关表述。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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