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23-01-06 17:11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实见效,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精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按照我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和论证,并提交合法性审查,经广泛需求调研论证基础上,形成《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送审稿)》。11月17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对送审稿进行审议。12月9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审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送审稿。12月28日,《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正式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31条。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举报奖励范围。福州市范围内各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贸、民爆物品、建设施工、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海洋渔业、森林防灭火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奖励渠道。鼓励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件、传真、走访等方式实现便捷参与。

  (三)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信息经调查属实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违法行为奖励200元至1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30%,最高奖励不超过39万元。

  (四)举报奖励发放。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五)有关纪律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办法》的政策亮点

  《办法》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将适用范围定为全市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贸、民爆物品、建设施工、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海洋渔业、森林防灭火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是确定了举报奖励的工作原则为:“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

  三是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作了相关规定。其中,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7个方面情形。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是对举报方式和举报事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保留以往的电话、电子邮件、来信、走访等举报方式外,突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引导、鼓励全社会采取手机或电脑网上平台举报方式,极大方便群众进行举报。

  五是明确举报事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核查,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配套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等工作职责。

  六是对核查属实的,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包括瞒报、谎报事故)的严重程度,细化奖励标准,一次性最高奖励额度可达39万元。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