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28 17:37

  为全面提升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我办拟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我办拟草《关于进一步规范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在全市商贸企业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我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工作授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组织、评审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开展。

  (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实施动态监管,促进达标企业规范运行标准化体系,引导未达标的企业自觉开展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关于附件《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二十条和5个附件,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与细化。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建设管理工作,商贸企业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定级单位

  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为辖区内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组织单位。

  (三)规范定级程序

  《定级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四)细化申请流程

  细化申请三级企业的11项条件、可以行使现场评审一票否决的8种情形和申请复评时可直接予以公示公告应满足的6项条件。

  (五)规范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管理

  明确三级企业评审员、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以及三级企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明确定级部门应当适时组织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可邀请有关人员观摩现场评审工作,细化了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明确评分细则

  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评分细则正式出台前,可以采用8个要素的评分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评分细则中职业健康方面内容可按缺项处理。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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