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安监政法〔2018〕189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根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及《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激励措施和职责分工

(一)安全监管部门激励措施

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3.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4.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6.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市安监局

(二)发展改革领域支持措施

1.在项目审批(核准)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

2.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实施单位:市金融办

(三)给予科技管理支持

1.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

2.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四)给予电信业务支持

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实施单位:市通管办

(五)给予公安行政服务管理支持

在落户政策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优化服务。

实施单位:市公安局

(六)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联合激励对象。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七)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1.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和快捷服务。

2.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时,给予相关支持。

实施单位:市人社局

(八)给予土地使用支持

对诚信良好的企业,根据《福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办法》(试行),针对现行办事指南的各项收件清单进行梳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具备主要材料的条件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剩余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书面决定意见。

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九)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实施单位:市环保局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激励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实施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

(十一)交通领域激励措施

在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实施单位:市交通委

(十二)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

将企业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融资服务的重要参考,对于安全生产守信企业提供绿色审批通道,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企业融资质效。同时,在额度安排、利率优惠、续授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福建海峡银行

(十三)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作为考核重要参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班子成员执行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其年度和任期综合评价、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其中,属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在综合考评、干部选任和评优评先前将结合其执行安全生产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

实施单位:市国资委

(十四)给予海关管理支持

1.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重要内容。

2.办理通关业务时,可适当降低审核或布控查验频次。

3.优先给予一类管理、适用较低的口岸查验率等检验检疫优惠措施。

4.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实施单位:福州海关

(十五)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实施单位:市税务局

(十六)给予市场监督管理支持

1、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可实行书面检查;

2、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改正;

3、优先推荐信用良好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示范市场”、“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等质量品牌荣誉”等评比活动。

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给予证券领域政策支持

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等时,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福建证监局

(十八)给予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指导推动辖内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力度,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事故发生情况和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等相挂钩,利用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施单位:福建保监局

(十九)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1.在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予以优先考虑。

3.在评选“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

(二十)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1.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2.在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摩擦应对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

实施单位:市贸促会

(二十一)其他激励措施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方案》及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措施。对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问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联合激励措施落实情况、总结亮点成效,做好典型案例宣传,营造信用建设氛围。

(二)严格信息报送。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安监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月底前将信息报送至市安监局监管四处,市安监局监管四处负责对各县(市、区)报送的信息进行采集和汇总,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逐级报送至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审定后予以公布。市、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信息,在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即时提供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措施,并通过平台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实施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本方案规定的,可按照原规定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对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不符合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其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四)确保材料真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同时,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举报联合激励对象的违法失信行为。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附件: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

 

 

附件

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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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守信行为简况

备注

1

             

2

             

3

             

4

             

5

             

注: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表格式,于每月底前将核实后的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报送市安监局监管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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