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应急规〔2024〕1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福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2〕318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应急厅办〔202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以下简称“考试费”),是指向报名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申请人收取的考试费、考务费。 

考试申请人,是指申请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 收费标准按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设定或变更收缴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减免考试费。 

第四条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报名申请工作。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负责每月核算考试申请人数及考试费金额。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集中汇缴考试申请人考试费。 

第五条 培训机构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试系统”)为考试申请人报名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市考试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考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考试申请人。已通过资格审查并在考试系统内确定考试场次,但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可免费补考一次。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在本月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中心统计的考核人数及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费足额缴入指定的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公账户。 

第八条 各培训机构在确认考试申请人的考试费缴纳无误后,应通过福州市应急管理局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向考试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拒开票据或开具其他票据。 

第九条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每月10日前与市考试中心核对上个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及收费情况,并将收缴到帐的考试费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市应急管理局于每个季度10日前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上报上个季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及收费情况。 

第十条 严禁以个人名义收缴考试费,杜绝将考试费转入私人账户。禁止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缴考试费。禁止以各种名义逃避考试费的缴纳或拖延缴纳时间。 

第十一条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法规处、考试中心共同做好考试实施、费用收缴、票据等档案材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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