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烟花办成员单位:
2019年10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烟花办制定了《〈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2、《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2019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实行严格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要求。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活动,鼓励移风易俗,倡导经营、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
(一)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二)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三)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依照经营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本市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并于每年春节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经营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限制燃放区域每个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立即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不得自行存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回收。
第十三条 限制燃放期间,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后,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陪同看护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超过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规格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销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或者自行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时限完成回收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应急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不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近年来市政府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县级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环保、文明节俭”要求,突出“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原则,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职责
(一)确定进入我市烟花爆竹的产品种类。由市烟花办组织成员单位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在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允许在我市限放区经营和燃放品种为: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详见附件1。非限放区允许经营和燃放品种详见附件2。
(二)界定禁、限放区域、地点并明确标志。根据《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长乐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榕政〔2019〕1号)规定,全市禁放地点为:
1、文物保护单位;
2、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3、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1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放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以下简称五区限放区;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除上述区域外,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三)布局、规划零售网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以下简称五区)烟花办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应急管理、城管、交警等成员单位对辖区内零售网点进行统一合理布局规划;其他县(市)烟花办、长乐区烟花办及高新区安办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布局规划零售网点。
五区的零售网点在结合区域大小、社区人口居住疏密程度、道路交通畅通状况、相邻社区间网点距离、老社区消防安全和禁燃禁放部位的安全距离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限制燃放区域每个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具体为:鼓楼2个、台江5个、仓山13个、晋安6个、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2个,合计28个临时零售点,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马尾区亭江镇、琅岐镇共16个零售网点,发放期限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每年除夕前20日应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现场核查工作。为确保安全,要对零售网点加强安全监管,严禁经营者擅自挪位。城区零售网点主要为帐篷形式,属临时设点,帐篷、防爆灯等样式、规模、质量由市供销社制定统一模式,并由市烟花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审核把关。
五区(含亭江镇、琅岐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市区批发企业要按照我市确定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市供销社督促其把好进货质量关,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县(市)及长乐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福州市(不含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附件2)组织货源并配送烟花爆竹,高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闽侯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配送烟花爆竹。
(四)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许可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许可证到期申请延期的、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进行现场核查,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五区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受理申请、审批,农历腊月二十四前3天发放短期(农历腊月二十四前2天至次年正月十五,许可证按相应的公历日期标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申请全年经营的不允许为帐篷形式。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五)加强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由市烟花办组织市公安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监督管理,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巡查,打击、取缔无证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六)加强环保应急响应工作。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后,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市公安机关要针对可能存在较大面积市民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品种的情况制订应对方案;其他烟花办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八)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批发、零售)从业人员,需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常识、安全技术知识等内容的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93号令)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其他人员需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要为企业经营活动搭建好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推进企业自律管理,向社会宣传燃放安全常识。
(九)做好信息系统管理。严格按照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要求,做好管理和应用工作,对未张贴烟花爆竹标识码、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进入福州辖区市场销售。
(十)实行配送和回收制度。从农历腊月二十四前2天起,市区批发企业开始对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统一配送。为确保公共安全,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的3天内,市区批发企业应对其配送往限放区零售网点未销售完的部分烟花爆竹予以百分百回收,批发企业可适当收取烟花爆竹回收运输和寄存成本费用。
(十一)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就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各级烟花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者守法经营,认真落实“三禁止、一登记”制度。
(十二)加强烟花爆竹舆论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应配合市烟花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教育部门应引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未成年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市烟花办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本部门单位网站、微博、微信以及新闻客户端作用,与传统媒体、新媒体同步展开宣传,形成有效互动,营造浓厚的烟花爆竹宣传氛围。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在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建章立制,依法进行监管。各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根据《条例》《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围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出明确细致的规范与标准,并严格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监管,确保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宣传教育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全市各级烟花办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网络、媒体、悬挂横幅标语、印发宣传材料及短信微信等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大对我市规定的禁放、限放区域、时间及允许燃放品种等相关规定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禁放、限放区域和禁放时段(特别是《管理办法》中变动部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超范围燃放烟花爆竹(五区限放区只允许销售、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要加强对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各县(市)区、高新区要制作“燃放须知”,督促零售网点对购买者逐一发放,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预防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的宣传,引导市民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县级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凡因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把职责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基层和岗位,层层落实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五)严查严处,规范市场行为。各县(市)区烟花办、高新区安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的合力,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净化烟花爆竹市场,有效防止非法和劣质产品流入市场,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1、对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未依照经营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的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予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予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违反燃放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予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交通部门应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原则上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尽快销毁、处置。
(六)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工作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所必须的宣传手册印制、制作禁燃标志、专卖标识及日常管理等费用,各级烟花办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取得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附:1.福州市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2.福州市(不含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3.福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审批表
4.福州市烟花爆竹网点规划编制表
5.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规划编制审批表
6.临时零售网点许可条件指导性意见
7.福州市界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的标准、福州市区限制燃放规定
8.燃放须知
附1
福州市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
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产品分级 |
产品大类 |
产品小类 |
药量要求 |
备注 |
|
单发装药量 |
总装药量 |
||||
D |
喷花类 |
≤10克 |
无硫烟花 |
||
旋转类 |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
≤1克 |
无硫烟花 |
||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3克 |
无硫烟花 |
||
线香型 |
≤5克 |
无硫烟花 |
|||
C |
喷花类 |
地面喷花 |
≤200克 |
无硫烟花 |
|
手持喷花 |
≤75克 |
无硫烟花 |
|||
旋转类 |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
≤30克 |
无硫烟花 |
||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15克 |
无硫烟花 |
||
线香型 |
≤25克 |
无硫烟花 |
|||
爆竹类 |
≤0.2克(白药炮) ≤1克(黑药炮) |
200响以下,微硫 |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附2
福州市(不含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产品分级 |
产品大类 |
产品小类 |
药量要求 |
备注 |
|
单发装药量 |
总装药量 |
||||
D |
喷花类 |
≤10克 |
|||
旋转类 |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
≤1克 |
|||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3克 |
|||
线香型 |
≤5克 |
||||
C |
喷花类 |
地面喷花 |
≤200克 |
||
手持喷花 |
≤75克 |
||||
旋转类 |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
≤30克 |
|||
升空类 |
旋转升空烟花 |
≤5克 |
|||
吐珠类 |
≤2克 |
≤20克 |
|||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15克 |
|||
线香型 |
≤25克 |
||||
爆竹类 |
≤0.2克(白药炮) ≤1克(黑药炮) |
||||
组合烟花类 |
小礼花单筒内径 ≤30毫米 |
小礼花≤25g/筒 喷花≤200g/筒吐珠≤20g/筒 |
≤1200克 |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附3
福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审批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名称 |
||
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地址 |
||
禁止燃放依据 |
||
村(社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辖区派出所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烟花办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1、本表一式二份,派出所留一份,县(市)区烟花办一份。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附4
福州市烟花爆竹网点规划编制表
县(市)区烟花办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专店(个) |
临时网点(个) |
总计 |
福州市烟花办制 年 月 日
附5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规划编制审批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 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拟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
专店 个 |
临时网点 个 |
|||
村(社区)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烟花办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此表一式二份,县(市)区烟花办一份,街道一份。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附6
临时零售网点许可条件指导性意见
1、临时零售点指在限燃限放的区域采用的临时设点,可设为帐篷形式。
2、临时零售点内严禁明火,严禁销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临时零售点的计算药量不超过100 kg(即烟花爆竹储存总量不超过100件),且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混存。
4、帐篷的制作应达到防火、防雨等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帐篷形式的临时零售点应布设在城区不影响交通的空地。
5、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以及距离零售点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附7
福州市界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部位)的标准
1、文物保护单位;
2、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3、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10、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福州市烟花办制
福州五区限制燃放相关规定
一、五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三、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附8
燃放须知
一、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及限放区(只允许销售、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将张贴各区烟花办印制的禁燃标识、宣传标语,请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政府规定,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只允许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2、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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