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意见
时间:2020-07-21 17:48

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具体部署,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需求,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主线,推进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通过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提升便民利企效能,有效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紧紧围绕社会公众关切,进一步强化依法公开意识,规范政务公开平台管理,积极探索全系统政务公开的新路径、新形式和新方法,深入推进基层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大主动公开、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公开实效,助力稳安全、护稳定、惠民生,将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打造成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特色品牌。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适用于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全市各县(市)区及以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救灾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细化标准目录。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围绕5项一级公开事项进行编制,包括政策文件、依法行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其中二级公开事项共28项。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围绕5项一级公开事项进行编制,包括政策文件、备灾管理、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和工作动态,其中二级公开事项20项。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标准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细化补充本级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予以公开并遵照执行,避免“一刀切”;坚持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通过深化政务公开促进职能转变,优化提升便民利企效能。

  (三)规范公开流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中的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四类政务公开流程,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主阵地”作用,开设专题专栏,集中规范发布各类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建设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有效推动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单位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完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对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开展专题培训,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

  (三)加强保密审查。各单位要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并对最终审查结果负责。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拟公开的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涉密时,应报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定;无法确定的,报请有权确定的机关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密,但无法确定是否适宜公开的,应报同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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