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各类事故教训,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管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21〕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以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1]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市应急局制定了《2021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排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21〕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以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1〕13号)等文件要求和2月26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视频会议精神,决定从现在起至2021年底,在全市全面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守安全底线,层层落实责任,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等突出问题,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严防露天矿山边坡垮塌等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强化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序号前标*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6)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
*(7)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上山道路坡度是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9)是否在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0)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排土场是否属危险级。
*(11)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12)相邻露天矿山之间,以及露天矿山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
(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全面摸排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工序的安全风险,突出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完善安全风险公告,规范安全操作。
1.企业是否组织力量对所有生产工艺、所有作业场所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风险清单。
2.企业是否针对摸排出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工程技术、管理制度、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定落实管控措施,明确风险管控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重点抓好容易引发高处坠落、边坡垮塌、机械伤害等事故的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制定的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企业是否将将摸排出的风险和制定的管控措施纳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中,提高员工安全风险意识,切实掌握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将摸排出的风险和制定的管控措施在矿山醒目位置和各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将危险有害因素、管控措施等信息标识清楚,并结合各工种岗位制定安全风险告知卡。
4.企业是否将摸排的风险及相应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1.基建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设计单位是否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科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
(3)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是否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是否随意压缩工期,盲目赶超进度。
(5)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是否挂靠施工资质。
(6)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9)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2.生产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
(2)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宣传、培训、落实到位。
(3)是否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5)矿山企业是否超能力组织生产,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6)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采掘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现象。
(7)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8)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新入矿工人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熟悉作业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年复工前是否对全体员工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许上岗。
(3)是否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确保所有人员知道作业风险点和管控措施。
(4)是否在作业规程编制中对每个作业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组织工人学习掌握。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持目标导向、责任导向、任务导向、清单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大排查工作组织领导,有效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通过会议学习、教育培训、宣传报道等形式及时将大排查工作要求传达到基层和企业一线,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切实强化排查整治措施落实,确保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企业全面自查。各非煤矿山要立即组织对所有矿山生产系统、工艺环节等方面进行不间断自查自改,确保企业自查自改100%、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建立问题隐患、治理责任、整改销号和制度措施清单。企业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每月报送属地应急管理监管部门。
相关企业要在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必须全部清退,审核报告要及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审核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专家,对辖区内非煤矿山每月至少进行全覆盖检查1次,市局全年进行全覆盖检查1次。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再全面组织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检查,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市、县两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联合检查,各级应急部门要按照大排查大整治要求建立“六个清单”。对违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中“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处罚措施,切实防止以罚代停,罚而不管;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坚决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要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要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对发生事故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1人事故由县级、2人事故由市级在现场召开警示教育会。
(四)见底清零隐患。要严格执行大排查工作安全隐患“一抓到底、见底清零”“六个清单”、“一县一册、一企一档”等机制,加快隐患见底清零。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查立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坚决落实停产撤人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逐一实施挂牌督办,并在本部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并经验收销号。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应该上报而没有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作出现场处置措施,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五)加强信息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对各省组织开展监察,对工作敷衍塞责、推动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我市各级应急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定期调度大排查工作进度,加大对企业的督导抽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4月份起,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于每月1日前向市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报送报表附件1、附件2,每季度报送重大风险防控落实情况,2022年1月7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以便市局及时汇总并上报省厅。
联系人:李文杰,联系电话:0591-83501093 。
附件:1.重大隐患明细表
2.重大风险管控情况
附件1
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县(市)区 |
矿山或尾矿库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 办单位 |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2.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上报、上级企业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
附件2
重大风险管控情况表
序号 |
矿山(尾矿库)名称 |
类型(地采/露采/尾矿库/排土场) |
单班井下作业人数 |
开采深度 |
采空区总量 |
提升罐笼(斜井人车)数量及乘载人数 |
水文地质条件类型 |
开采错动线以内是否存在居民村庄或重要设备设施;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是否重叠 |
露天矿山边坡高度 |
排土场堆置高度 |
“头顶库”库等别及下游情况 |
其它重大风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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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主要措施 |
(管控是否正常,检查管控措施发现多少隐患,已整改几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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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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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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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主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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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 |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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