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规范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应急〔2021〕60号)、福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安委〔2020〕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深入开展我市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企业自主创建
企业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法定责任主体,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商贸企业底数、规模,特别是要重点摸清尚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到期应复评的企业情况,并结合《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应急〔2021〕60号)要求,对本辖区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进度进行总体规划,在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教育培训、执法检查等手段,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适合国情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保障企业安全运营的重要方法和手段,积极引导商贸企业自觉主动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将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授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商贸企业标准化建设、自评、评审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已发布的专业评定标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福建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评审工作管理办法》(闽安委办〔2014〕59号文附件3)等规范性文件执行。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查处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合法合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着力提高标准化创建质量。
三、加强对达标企业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达标企业健全内部机制,对照标准进行日常管理,认真开展年度自评,做好自查自纠和持续改进等工作,鼓励支持已达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升级创建;对管理“滑坡”不再符合达标条件、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降低或撤销达标等级,并督促落实整改,重新评审确认等级;对于尚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应对其加强监管,引导企业技术装备升级、管理水平提升,督促其早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全面提升辖区商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水平。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情况报送
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推进标准化日常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抓好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要明确1名联络员(填报附件1),专门负责报送标准化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数据报表;于每半年度结束15日前将创建情况(附件2)报送至市应急局矿山和商贸安全监管处,联络人:林达静,联系电话:13615037731,邮箱362016615@qq.com。
附件:1、县(市)区商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联络表
2、县(市)区商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表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县(市)区商贸行业
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联络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负责科室 |
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 |
注:请在9月15日前报送报市应急局矿山和商贸安全监管处(邮箱362016615@qq.com,微信:1361507331)。
附件2
县(市)区商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商贸企业数量 |
规上商贸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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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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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共计( )家 |
二级共计( )家 |
三级共计(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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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企业 |
其他企业 |
规上企业 |
其他企业 |
规上企业 |
其他企业 |
注:1.数据为累计数;
2.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填报,报市应急局矿山和商贸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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