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安办,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市安办分别向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监管人员写了一封公开信,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将公开信发放至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监管人员,并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相关人员遵法守规、依法履职尽责,在全市掀起学习宣贯《安全生产法》的热潮,营造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的浓厚氛围。
附件:1.致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2.致全市安全监管人员的一封公开信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致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福州市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首先,罚款金额更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普遍提高,事故罚款数额由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同时,处罚方式更严。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此外,惩戒力度更大。采取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规定。此外,还明确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危险物品等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们呼吁,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做到: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希望你们利用此次修法契机,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的浓厚氛围,依法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感谢你们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付出的努力。祝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祝愿每位员工平安幸福!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附件2
致全市安全监管人员的一封公开信
全市安全监管战线的同志们:
首先,向您为福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付出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三管三必须”,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及监管部门职责、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等方面也新增多处内容,对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希望大家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尽责。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强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福州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的安全环境。
此致!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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