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摸排及评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9-05 17:20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总体安全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遭遇较大地震破坏,将对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第十一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市政府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摸排及评估的工作方案〉》(闽政抗震办〔2022〕6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福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摸排及评估工作,切实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制定《福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摸排及评估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郑宇;电话:83961477。

  福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 

  摸排及评估工作的工作方案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第十一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要求,落实省、市政府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在福州市组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摸排及评估工作,进一步做好地震安全防范应对准备各项工作,提高重大基础设施抗震防灾能力,服务地震灾害风险防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论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地震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以“两个坚持”“三个转变”为根本遵循,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重大基础设施地震风险摸排和评估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进一步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地震安全防范应对准备各项工作,为福州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跨越和国家安全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防大震、减大灾”的基本原则,以防御重大基础设施可能遭遇最大地震烈度破坏为工作目标,收集全市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数据和所在区域的地震构造、地震活动等资料,科学评估重大基础设施地震安全风险,为行业部门和重大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开展重特大地震灾害风险防范提供对策,进一步提升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地震安全防范能力。 

  三、实施范围 

  (一)本方案所述工作范围是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本方案所述重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重大涉核工程、特大型水利水电设施、重大能源基地、油气储运骨干工程、国家电力系统枢纽工程、国家信息枢纽节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重大基础设施。(见附件1)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全面开展重大基础设施摸排 

  涉及重大基础设施管理的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指导本行业或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重大基础设施进行摸排,逐一对重大基础设施的类型名称、地理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年代、用途、经济价值、使用状况、抗震设防情况等信息进行填报,并提交相关资料报告。 

  (二)收集地震构造环境资料 

  收集实施范围内的基础地理数据、1:25万地质构造图、地球物理场资料(地壳厚度、重力、航磁)、地震目录等资料。收集重大基础设施及其周边已经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活断层探测、活动断层填图、地震灾害风险普查等数据成果以及历代区划图编制基础资料和成果。收集震后灾害调查和烈度评定工作的历史震害相关资料,涉及到的历年地震危险区预评估报告和实地调研报告以及地质灾害、重大次生灾害源及链生灾害情况。 

  (三)开展数据核检与汇交 

  为保障摸排资料的科学性、客观性、完整性,将对排查数据组织实施核查,核查主要采用资料检查和外业核查相结合方式,并做好工作记录,保证摸排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数据汇交内容主要包括摸排数据类成果、图件类成果、文字报告类成果。各县(市)区按照工作实施进度和数据格式要求汇交数据,各相关部门对汇交数据进行审核。数据汇交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汇交到福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任务分工 

  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摸排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为实施主体,市应急管理局和市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单位)牵头协调、指导实施。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确定重大基础设施范围和重大基础设施数据核检汇交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任务实施。 

  (一)重大涉核设施(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重点摸排: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 

  (二)特大型水利水电设施(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重点摸排:坝高超过200m 或库容大于100 亿m3的大(1)型工程;坝高超过150m 大(1)型工程,高度为90m 以上的1 级、2级大坝,抽水蓄能电站I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大型引水、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 

  (三)重大能源基地(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重点摸排: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风电、光伏、储能电站等;亿吨级煤炭基地;大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基地。 

  (四)油气储运骨干工程(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重点摸排:油气干线输送管道;油化工钢制设备中公称容积大于等于30000m3的立式圆筒形储罐和高度大于80m的裙座式直立设备。 

  (五)国家电力系统枢纽工程(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福州供电公司;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重点摸排: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国家骨干电网枢纽变电站。 

  (六)国家信息枢纽节点(牵头部门: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重点摸排: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含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 

  (七)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重点:公路A类桥梁;场地位于8度及以上地区,且属于B类的桥梁;斜拉桥、悬索桥;长度大于3000米特长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及其它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过江过海隧道。 

  (八)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牵头部门:市粮储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重点摸排: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市粮储局);其他可能影响国计民生、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市防震减灾中心)。 

  (九)地震构造环境资料(牵头部门:市防震减灾中心) 

  重点收集:1:25万地质构造图、地球物理场资料(地壳厚度、重力、航磁)、地震目录等资料。重大基础设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活断层探测、活动断层填图、地震灾害风险普查等成果以及历代区划图编制基础资料。 

  六、进度安排 

  2022年9月底前,完成福州市重大基础设施信息排查和地震构造环境资料收集。 

  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数据资料的核检和汇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粮储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福州供电公司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排查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排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抓好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排查工作,真正做到思想重视、组织有力、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切实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明确工作责任。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排查由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粮储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福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排查工作专班,设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推动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任务要求抓好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指定联络员(附件2),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汇总数据资料,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本地区任务实施,明确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建立工作机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三)报送工作数据。各地各部门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防震减灾中心震防法规处)报送《福州市重大基础设施信息汇总表》(附件3),“经纬度”等内部管理数据如无法进行脱密处理,则该表格可以通过涉密渠道提交。 

  (五)加强检查评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督促各相关部门按时限要求落实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排查工作,加强任务实施进度管理;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排查工作专班要加强数据核查和评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1.重大基础设施范围及确定操作指南 

  2.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重大基础设施摸排工作联络表 

  3.重大基础设施基本情况摸排信息表 

  附件1 

  重大基础设施范围及确定操作指南 

  一、重大涉核设施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释义】本条是指核工程中的核动力厂,主要根据功能用途确定,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各种功能用途的核动力厂及装置。 

  【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条;GB 50267-2019《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第1.0.3条、1.0.6条及条文说明。 

  2.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释义】本条是指核工程中除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各类反应堆均在该范围之内。 

  【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条;GB 50267-2019《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第1.0.3条、1.0.6条及条文说明。 

  3.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 

  【释义】本条是指核工程中的船坞码头,主要根据功能用途确定,专指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 

  【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条;GB 50267-2019《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第1.0.3条、1.0.6条及条文说明。 

  二、特大型水利水电设施 

  4.坝高超过200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1)型工程。 

  【释义】本条是指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大(1)型工程,主要根据建设规模、场地条件确定: 

  大(1)型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坝高超过150m; 

  (2)库容大于100亿m3; 

  【相关标准】GB 51247-201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第1.0.5条及条文说明;SL 252-2017《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第3.0.1条及条文说明。 

  5.坝高超过150m大(1)型工程,高度为90m以上的1级、2级大坝,抽水蓄能电站I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 

  【释义】本条是指大坝和抽水蓄能电站2类重要雍水建筑物,此类建筑物不一定是高坝大库,但是一旦失事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主要根据场地条件、重要性和建设规模确定: 

  (1)大坝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①大坝等级为1级或2级大坝,即Ⅰ等、Ⅱ等工程中的大坝; 

  ②坝高90米以上。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3级大坝符合提级指标时,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①坝高超过70米的土石坝,或坝高超过100米混凝土、浆砌石坝; 

  ②大坝等级为3级大坝,即Ⅲ等工程中的大坝。 

  (2)抽水蓄能电站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① I等工程; 

  ②主要建筑物,一般是指闸、坝、溢洪道、发电厂房等水工建筑物。 

  【相关标准】GB 51247-201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第1.0.6条及条文说明;SL 252-2017《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第2.0.6条、3.0.1条、4.2.1条、4.2.2条及条文说明。 

  6.大型引水、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 

  【释义】本条是指引水、调水工程等重要雍水建筑物,此类建筑物不一定是高坝大库,但是一旦失事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主要根据场地条件、重要性和建设规模确定: 

  重要建筑物,一般是在引水调水工程中起挡水、泄水等作用的建筑物。 

  【相关标准】GB 51247-201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第1.0.6条及条文说明;SL 252-2017《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第2.0.6条、3.0.1条、4.2.1条、4.2.2条及条文说明。 

  三、重大能源基地 

  7.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风电、光伏、储能电站等。 

  【释义】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万千瓦级以上。 

  8.亿吨级煤炭基地。 

  【释义】煤炭资源储量大于1亿吨的煤炭基地。 

  9.大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基地。 

  【释义】本条是指单罐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总库容不小于10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备基地,单罐库容不小于5千立方米、总库容不小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备库,单罐库容不小于1万立方米、总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LNG接收站,1万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库等。 

  四、油气储运骨干工程 

  10.油气干线输送管道。 

  【释义】本条是指穿越或临近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或位于抗震不利地段的油气干线输送管道,主要根据场地条件确定。 

  管道穿越或临近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其中“临近”是指管道场地(管道轴线两侧各200米宽的范围)内是否有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 

  【相关标准】GB/T 50470-201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第4.2.1条及条文说明。 

  11.石油化工钢制设备中公称容积大于等于30000m3的立式圆筒形储罐和高度大于80m的裙座式直立设备。 

  【释义】本条是指石油化工中受地震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为较为严重的钢制设备,主要根据建设规模确定。 

  石油化工钢制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公称容积≥30000m3的立式圆筒形储罐; 

  (2)高度>80m的裙座式直立设备。 

  【相关标准】GB 50761-2018《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第3.1.1条及条文说明。 

  五、国家电力系统枢纽工程 

  12.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 

  【释义】本条是指电力生产调度和管理所需要的设备提供运行环境及相关人员办公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该类场所按照特殊设防类进行设防,主要根据功能用途和级别确定。 

  电力调度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场所具有电力生产调度和管理的设备和功能; 

  (2)国家级或区域级。 

  【相关标准】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3.0.2条、3.0.3条、5.2.3条及条文说明。 

  13.国家骨干电网枢纽变电站。 

  【释义】枢纽变电站坐落于电力系统的枢纽点,电压等级一般为330kV及以上,关联多个电源,出现回路多,变电容量大;全站停电后将致使大面积停电,或系统土崩瓦解,枢纽变电站对电力系统运转的平稳和可靠性起到最主要功用。处于国家骨干电网中的枢纽变电站属于此条摸排范围。 

  六、国家信息枢纽节点 

  14.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含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 

  【释义】本条是指重要的信息中心建筑,主要根据功能用途和重要性确定。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其中大型数据中心一般是指机架数量为3000至10000个,超大型数据中心一般是指机架数量超过10000个; 

  (2)其他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 

  【相关标准】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6.0.10条。 

  七、重大交通基础设施 

  15.公路A类桥梁;8度及以上地区的B类桥梁;斜拉桥、悬索桥;A类隧道;7度及以上地区的长度大于等于3000米特长隧道。 

  【释义】本条是指公路工程中重要的桥梁和隧道工程,通常是对抗震救灾以及经济、国防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破坏后修复(抢修)困难的公路工程,主要根据场地条件和重要性确定。 

  桥梁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A类桥梁(含斜拉桥、悬索桥),即单跨跨径超过150米的特大桥; 

  (2)场地位于8度及以上地区,且属于B类桥梁。B类桥梁(含斜拉桥、悬索桥)为单跨跨径不超过150米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桥梁,以及单跨跨径不超过150米的二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大桥。 

  (3)斜拉桥、悬索桥 

  特大桥、大桥的定义如下表所示: 

  桥涵分类 

  多孔跨径总长L(m) 

  单孔跨径Lk(m) 

  特大桥 

  L>1000 

  Lk>150 

  大桥 

  100≤L≤1000 

  40≤Lk≤150 

  注:1.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2.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端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3.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4.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和涵洞以净跨径为准。 

  隧道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A类隧道,即穿越江、河、湖、海等水域,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水下隧道; 

  (2)隧道长度大于3000米。 

  【相关标准】JTG/T 2231-01-2020《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第5.1.4、3.1.1条;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第1.0.4条;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6.0.2、8.0.2条。 

  16.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及其它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 

  【释义】本条是指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中的复杂铁路桥梁,主要根据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 

  铁路桥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水深大于20米; 

  (2)墩高大于80米; 

  (3)跨度大于150米; 

  (4)技术复杂或修复困难。 

  【相关标准】GB 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1.0.3、1.0.4的条文说明等。 

  17.过江过海隧道。 

  【释义】本条是指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修复的难易程度及工程在路网中的影响等因素,对越江隧道、海底隧道等特别重要的公路铁路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相关标准】JTG/T 2231-01-2020《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和GB 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1.0.3、1.0.4的条文说明。 

  八、其他重大基础设施 

  18.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释义】本条是由民政部确定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省、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不在该范围内。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属于极为重要的应急服务设施,为确保其地震安全,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相关标准】GBT 51327-2018《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第7.1.4条。 

  19. 其他重大基础设施大型风洞设施、大型射电望远镜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释义】本条是指重大科学装置工程,主要根据功能用途和重要性确定。 

  重大科学装置工程应包括以下类型: 

  (1)大型风洞设施; 

  (2)大型射电望远镜; 

  (3)其他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20.其他可能影响国计民生、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 

  【释义】本条是兜底性条款,鉴于前述重大基础设施类型可能无法包含所有应当开展抗震设防基本情况摸排的工程,此条由各省局从国计民生、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方面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确定重大基础设施补充范围,例如重要铁路、重要港口等。 

  

  

  附件2 

  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重大基础设施摸排工作联络表 

  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名称 

  人员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微信号 

 

  分管领导 

         

  业务部门负责领导 

         

  联络员 

         
 

  分管领导 

         

  业务部门负责领导 

         

  联络员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领导 

         

  联络员 

         

  附件3 

  重大基础设施基本情况摸排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工程类型 

  重大基础设施名称 

  工程概况 

  投资 

  规模 

  (亿元) 

  建设年代 

  所属单位 

所属行政

 区域 

  点状工程 

  线状工程 

  抗震设防参数 

  是否能够提供结构图纸 

  备注 

  设计 

  年份 

  竣工年份 

  经度 

  纬度 

  超越 

  概率/设防标准 

  峰值 

  加速度 

  (gal) 

  确定 

  依据 

  1 

  重大涉核设施 

 

  装机容量(万千瓦)等 

                         

  2 

  特大型水利水电设施 

 

  坝高(m)、库容(亿m3)、结构类型(重力坝、拱坝)等 

                         

  3 

  重大能源基地 

 

  装机容量(万千瓦)、储量(亿m3)等 

                         

  4 

  油气储运骨干管线 

 

  总长度(km)、输送量(m3)、总储量(m3)等 

                         

  5 

  国家电力系统枢纽工程 

 

  建筑面积(m2)、结构类型、重要等级、电压等级等 

                         

  6 

  国家信息枢纽节点 

 

  建筑面积(m2)、结构类型等 

                         

  7 

  重大交通基础设施 

 

  跨度(km)、墩高(m)、总长度(km)、结构类型等 

                         

  8 

  其他重大基础设施 

                             

  样例 

  ### 

  ###水电站 

  坝高#m、库容#亿m3、拱坝 

  ###亿元 

  2002 

  2002 

  ### 

四川省阿坝自治州#乡###村 

  101.311 

  20.123 

  是 

  50年10% 

  100 

  区划图/ 

  安评报告/其他 

  是 

 

  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包括全国已建工程和在建工程,其中在建工程是指已开工的重大基础设施。 

  2.工程概况主要是指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占地面积等相关信息。 

  3.建设年代包括设计年份和竣工年份。其中设计年份以设计图纸为准;已建重大基础设施填竣工年份,在建重大基础设施填预计竣工年份。 

  4.所属单位是指重大基础设施产权所有单位或运营单位。 

  5.所属行政区域对于点状工程需精确到乡镇(街道),跨乡镇的需分别填写;对于线状工程需精确到县。 

  6.点状工程经纬度坐标应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经纬度”等内部管理数据如无法进行脱密处理,则本表格可以通过涉密渠道提交。) 

  7.线状工程的线路图是指工程线路所经过的重要地理位置,一般精确到县。 

  8.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依据主要包含区划图、安评报告或其他有关规范。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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