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安委会、消安委,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消安委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我市正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并将配套开展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安委会和市消安委组织制定了《福州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将《导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按照《导则》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配套开展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本导则适用于本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参照使用。
2.本导则中的九小场所,主要指小型学校(含培训机构、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其他类型场所,包括人员密集场所、混合业态建筑、住宅建筑、老旧小区、自建房、群租房等场所可参照执行。
3.“清障”指对九小场所影响人员逃生、灭火救援和防烟排烟的障碍物进行清理。
3.1 九小场所在应急窗处设置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灯箱等不得妨碍消防安全。业主及市场经营者应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对影响人员逃生、灭火救援和防烟排烟的障碍物予以拆除。
3.2 九小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不得堆放杂物、设置障碍物,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
3.3 九小场所的业主及市场经营者应定期清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并配备灭火器、灭火毯、防烟面罩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4.“开窗”指对二层及以上的九小场所,应于外窗设置能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立即开启的应急窗,开辟第二逃生通道。
4.1 二层及以上的九小场所每个沿外墙设置的隔间均应设置应急窗;未设隔间的,沿外墙的走道长度超过20米的,应至少每20米设置一个应急窗。
4.2 应急窗尺寸不小于1.0m x 0.8m,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1.2m。因场地限制确有困难的,应确保足够大小让人员逃生。
4.3 场所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经常停留人数超过30人的应设置不少于2个应急窗。
4.4 应急窗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固定窗不得作为应急窗使用。
5.“配绳”指的是对二层及以上的九小场所,应按标准配备逃生绳、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辅助疏散设施并强化使用培训,提高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速度和安全性。
5.1 二层及以上的九小场所设有应急窗的,应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
5.2 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应安装在建筑物袋形走道尽头或室内的窗边、阳台凹廊以及公共走道、屋顶平台等处。
5.3 辅助疏散逃生器材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逃生缓降器应配备在不高于30米的楼层内;悬挂式逃生梯、应急逃生器应配备在不高于15米的楼层内;逃生绳应配备在不高于6米的楼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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