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2019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分工方案”第97项任务要求“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5月12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0〕8号),在保障措施“(四)实施正向激励”中要求:“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责任单位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时结合本市实际,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福州市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本次制定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三、起草过程
在前期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厦门、杭州等地相关文件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执法实践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福州市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分别通过OA网和门户网站向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外部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收到市市场监管局部分业务处室、县(市)区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进行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上会审议稿,报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
四、主要内容
(一)整体框架
《办法》共十九条,涵盖政策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对象、实施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条件、举报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实施主要流程、工作纪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二)明确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举报奖励范围
此次制定是在知识产权机构改革、市场监管职能调整后的背景下进行的,《办法》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设置,将涉及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等多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设为举报奖励范围。
(三)明确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
此举是综合考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具体要求和高效利用行政部门有限行政资源和行政成本的因素,在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的同时,对举报线索质量高的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对举报线索质量不高的涉及一般或轻微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奖励。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界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犯罪或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营业执照、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四)明确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
国家和省级现行规定中均未列明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的条件,可操作性不强。在参考兄弟城市有关文件资料具体表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在第六条明确了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的几个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含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结果产生地)”“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作出生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 等,使得《办法》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五)充实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
现行国家和省级规定中有关举报奖励实施原则的情形较少,结合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和工作需要,《办法》第八条对匿名举报、联名举报、同一举报涉及多案等实际操作中会遇到的各种情形进一步加以明确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
(六)明确涉及专利等其他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举报的奖励标准
现行国家和省级规定为知识产权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仅涉及商标、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知识产权的举报奖励标准,而目前国家和我省没有涉及专利权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因此,《办法》参照现有商标、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知识产权的举报奖励标准,结合专利类知识产权案件实际,在第十条中明确了涉及专利等其他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举报的奖励标准。
(七)明确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流程
《办法》在现行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基础,进一步梳理明确举报奖励的实施流程,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对启动奖励、奖励认定、奖金领取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有关时限要求。
五、施行时间
《福州市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