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日期:2020-05-12 10:20 来源: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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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必要性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榕政综〔201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1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提升经营管理质量,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质量激励政策的积极作用逐步显现。该奖项至今已完成四届评审工作(每2年1次),共产生了19家获奖企业。截止目前,全市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共有8家,总数居全国同级省会城市前列,其中: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2家(福耀集团、船政交通学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6家〔捷联电子、星网锐捷、春伦集团、新大陆、恒杰塑业(提名奖)、坤彩科技(提名奖)〕。

  2017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福建省委省政府、福州市委市政府先后分别出台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提出了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省、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等“健全质量激励制度”方面的具体要求。省政府于2018年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闽政〔2018〕3号),完善了相关制度。

  从我市现有的《管理办法》看,其部分内容已与上述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未能有效衔接省政府质量奖,不利于培育我市企业或组织争创更高层级的政府质量奖,需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稿主要参照《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

  一是部分条款参照省里的做法,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如:

  第一条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依据,提出了总体目标、意义。

  第二十二条参照省政府质量奖做法,改进了评审程序,增加资质审查环节。

  第二十四条参照省政府质量奖做法,质评委投票数与专家组评审得分各占一半比重,更加客观、公正。

  第七章属于新增章节。主要是参照省政府质量奖做法,专门就“经验分享与推广”进行了规定。

  二是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更加惠企便民。如:

  第八条采纳了专家意见,删去了“二次以上参评获奖的,不占用名额”,避免产生歧义。

  第九条第(一)项参照省政府质量奖,删去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简化了相关申报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删去了“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纳税额证明”,简化了企业申报材料。

  三是部分条款结合我市实际,采纳了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如:

  第九条第(六)项采纳了市财政局的意见,增加了“企业上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应大于奖励标准”。

  第九条增加了第(七)项“三年内(含三年)未发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失信情形。”增加了信用监管方面的申报准入条件。

  第二十七条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方案》(榕委发〔2019〕2号)规定,将奖励金额增加至100万元。并采纳市财政局意见,删去了对具体质量负责人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依据上述市委市政府《实施方案》,明确了更高层级质量奖的配套奖励政策。同时参照省政府质量奖有关做法,明确了实施奖金限高、差额补齐。

  第三十九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的意见,增加了《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及有效期。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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