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市场主体强制注销管理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23 09:26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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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市场主体强制注销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试行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试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部分市场主体因经营不善或长期未经营被吊销后未依法申请注销登记,遗留了大量“吊销未注销”市场主体,此类市场主体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注销登记和信用修复,占用了大量的“字号名称”资源,增加了行政监管、服务成本,且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在从业资格等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近年来,我市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虽然探索实施“简易注销”制度,但企业的退出主要渠道,仍是依靠市场主体主动申请后实施。

  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实施强制注销能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商事制度改革一项创新性的举措,有利于推动经济有序发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市场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的具体措施。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我市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探索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在此背景下,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试行办法》,现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试行办法》明确了对哪类市场主体实施强制注销?

  《试行办法》明确了市场主体包括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等。

  《试行办法》明确对吊销未注销市场主体实行强制注销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两年且未依法办理清算组备案;(二)未发生或已结清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未领用发票或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的;(三)无在缴医社保人员;(四)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五)无有效存续的商标类或专利类知识产权;(六)无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形;(七)无其他不宜强制注销情形。

  三、《试行办法》规定的强制注销程序是什么?

  《试行办法》中对强制注销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分为六个步骤:一是催促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场监管部门本级官网发布《催促拟强制注销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注销义务的公告》,催告市场主体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二是部门协查。市场监管部门向资源规划、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征求意见,协查相关市场主体情况。三是拟强制注销告知。针对拟实施强制注销的相关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四是作出决定。拟强制注销告知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且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被采纳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强制注销决定。五是决定送达。针对决定实施注销的相关市场主体送达《强制注销决定书》。六是材料归档。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制注销过程形成的材料,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

  四、《试行办法》针对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试行办法》针对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主要采取四项管理措施:一是更改市场主体状态。将被强制注销市场主体的状态由“吊销未注销”改为“强制注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进行公示。二是营业执照作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被强制注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三是收回主体名称。被强制注销市场主体的名称自主体资格终止之日起,即被收回,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未赋码的使用注册号代替。四是实施审慎审查。市场主体(不含分支机构)被强制注销的,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或经营者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发起市场主体登记预警三年。预警期间,被预警的人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实施审慎审查,不适用告知承诺、形式审查等便捷登记措施。

  五、《试行办法》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收回后如何管理?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名称收回未满一年的,第三人不得申请登记;届满一年以上的,第三人可以申请登记。依照本办法撤销强制注销的,不恢复被强制注销前的名称。

  六、《试行办法》在保障当事人和企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强制注销作为市场主体退出的新增途径,对相关主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有较大影响。按照正当程序的法治原则,《试行办法》明确了相关主体享有被催告、告知、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利害关系人享有异议、提请撤销等权利,充分保障相关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七、《试行办法》中撤销强制注销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试行办法》的第七条规定了可以撤销强制退出的四种情形,具体包括:一是利害关系人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二是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三是强制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四是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同时,《试行办法》的第八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强制注销的具体程序。

  八、《试行办法》开始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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