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民政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侯民审〔2024〕23号)

2024-07-17 18:17    来源:闽侯县    字号:  

闽侯县大湖乡教育发展促进会发起人:

  你(单位)提交“闽侯县大湖乡教育发展促进会成立登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成立登记。 

  你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121MJB687606F;法定代表人:杨锋;注册资金:叁万元;住所地: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68号A2地块酒店、商务办公6层609室。)登记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若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要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闽侯县民政局 

     2024年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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