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4〕00027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70993753E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洲南路2号浦上乒乓球活动中心综合大楼(林氏祠堂)一层
我局于 2024年11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人员在检测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时,采用断开1号线取样探针连接软管与1号线分析仪的连接,断开2号线取样探针软管与2号线分析仪的连接,将1号线取样探针连接软管接入到2号线分析仪内,用其他车辆的尾气排放来代替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进行检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采用替车检测方式通过检测)
2、2024年11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检测人员林凤强在检测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采用替车检测方式通过检测)
3、2024年11月1日由福州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采用替车检测方式通过检测)
4、2024年11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采用替车检测方式通过检测及车辆检测收费情况)
5、2024年11月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州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视频照片17张。(证明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采用替车检测方式通过检测)
6、2024年11月1日由福州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检测人员林凤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7、2024年11月11日由福州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收费记录。(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8、2024年11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记录(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9、2024年11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辆召回复检情况)
10、2024年11月16日由福州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复检报告及维修清单。(证明车辆召回复检情况)
11、2024年11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2、2024年11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3、2024年11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4、2024年11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环罚告〔2024〕0002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5年1月9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且根据该公司汽油车环保检测收费50元/辆,4辆汽油车共计收费2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拾万捌仟元的罚款(1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