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管委法〔2021〕18号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建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并经市司法局审核,现予以公布。
请你们遵照执行,并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效。
附件: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增加事项)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