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地表水中“城乡生活取用水”一类区0.10元/立方米,二类区0.08元/立方米;对地表水中“工业取用水”一类区0.12元/立方米,二类区0.10元/立方米;对地表水中“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一类区0.16元/立方米,二类区0.13元/立方米。(备注:一类区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二类区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水力发电取用地表水0.008元/立方米,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地表水0.006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二、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取用地下水中一般区域的“城乡生活取用水”和“工业取用水”0.50元/立方米;对取用地下水中“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1.20元/立方米。对取用地下水中自来水公共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的“城乡生活取用水”和“工业取用水”0.25元/立方米;对取用地下水中“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0.60元/立方米。“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三、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取用地热水的“公共澡堂、温泉水厂”0.50元/立方米;对取用地热水的“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0.90元/立方米;对取用地热水的“桑拿、宾馆等经营性用户”2.00元/立方米;对取用地热水的“温泉保护区内低温水(<40℃)”0.30元/立方米。对取用矿泉水的“生产、经营性用户”1.50元/立方米;对取用矿泉水的“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0.60元/立方米。
四、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计划,除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外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年度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含20%)以内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不含20%)-50%(含50%)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50%(不含50%)以上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3倍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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