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涉企收费清单公示

2020-09-02 11:03    来源:水利局    字号:  

 

 

收费

主体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福州市水利局

水资源费

 

1.《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

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地表水中“城乡生活取用水”一类区0.10元/立方米,二类区0.08元/立方米;对地表水中“工业取用水”一类区0.12元/立方米,二类区0.10元/立方米;对地表水中“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一类区0.16元/立方米,二类区0.13元/立方米。(备注:一类区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二类区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水力发电取用地表水0.008元/立方米,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地表水0.006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二、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取用地下水中一般区域的“城乡生活取用水”和“工业取用水”0.50元/立方米;对取用地下水中“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1.20元/立方米。对取用地下水中自来水公共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的“城乡生活取用水”和“工业取用水”0.25元/立方米;对取用地下水中“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0.60元/立方米。“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三、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取用地热水的“公共澡堂、温泉水厂”0.50元/立方米;对取用地热水的“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0.90元/立方米;对取用地热水的“桑拿、宾馆等经营性用户”2.00元/立方米;对取用地热水的“温泉保护区内低温水(<40℃)”0.30元/立方米。对取用矿泉水的“生产、经营性用户”1.50元/立方米;对取用矿泉水的“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0.60元/立方米。

四、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计划,除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外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年度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含20%)以内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不含20%)-50%(含50%)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50%(不含50%)以上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3倍水资源费。

福州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267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 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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