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5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今日进入第四讲:企业主体责任和全面公众参与。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员参与的过程,不仅需要政府的统筹规划、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源头管理更是至关重要,落实其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公民积极参与,贯彻全员参与的思想,才能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应当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许可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等基本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外,《办法》还明确了以下主体责任:
1.加强清洁生产管理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2.确保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排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维持其正常运行;当污染防治设施因检修暂停使用时,有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告的义务;当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在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和故障期间,且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停产。
3.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维护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联网。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十二小时内的主动报告义务,以及立即组织维修并在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义务。自动监测设备维修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仍然需要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新改扩建包装印刷、制鞋等项目的原辅材料要求
《办法》第二十条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包装印刷、制鞋等项目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
5.施工现场各方主体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场地管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以及应当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执行应急响应措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罗列了出现污染天气、举办重大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时,政府可能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排污单位在该情形下,应当按照政府的应急响应通知,执行应急响应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公民参与
当前阶段,公民对我国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态度是积极的,但实际行动相对不足。为此,《办法》也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公民职责。
1.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公民有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2.实施大气污染监督权
《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公民的监督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获得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奖励。
3.执行应急响应措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在污染天气及举办重大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时,公民的应当执行的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等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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