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8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调阅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福建省闽清某陶瓷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二氧化硫实测浓度于2023年3月24日14:45、3月24日19:40、4月5日5:45、4月6日17:55、4月7日18:40从超过排放限值(50mg/m3)突变为0,含氧量突然上升。当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有运行,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机柜内全系统校准标准气体输送管未接入标准气体,气体输送管阀门呈打开状态,于是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监控显示一男性人员于前述二氧化硫实测浓度数据发生突变时间的前5-10分钟到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机柜后方进行操作。
经查实,该男性为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投放脱硫药剂的工作,在发现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擅自通过打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机柜后方用于在线监测仪器全系统校准标准气体输送管的黑色阀门,使空气通过该阀门进入烟气在线监测仪器采样管路(此时烟气在线监测仪器测出的数据即为空气中相应指标的数据),以此来掩盖二氧化硫实测浓度超标的事实。
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该公司构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
该公司作为福州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其主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中,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议研究决定,将本案移送至闽清县公安局,现已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自动监测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具有瞬时性、难复刻性,违法作案时间有时只在一瞬间。本案中在线监测站房里的视频监控对固定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从调阅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出发,开展数据分析研判,思考异常数据之间的逻辑性(比如本案中二氧化硫浓度突降为0,含氧量突然上升),再到调取视频监控,与自动监测出现异常数据的时间相互佐证,锁定疑似环境违法涉案人员。最后对可能涉案的相关责任人逐一调查询问,防范有关人员串供、视频证据灭失等情况,完善证据链条,将案件办成铁案,高压震慑自动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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