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堆放扬尘物料未覆盖,立案查处!
时间:2023-10-24 16:06

案情简介

  近期,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的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原料及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该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原料及产品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福清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于建设有存放易产生扬尘物料厂房的企业,更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贮存物料,守护福州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

 
来源: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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