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的一封信
时间:2022-12-01 10:53

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污染物排放抽测,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造成的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请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了解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1.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范围为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完成登记的不再列入),覆盖全市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内容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3.请全市未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于2022年12月25日前主动联系属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完成编码登记。

4.新购置或新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主动联系属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完成编码登记工作。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的范围

按照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公告》,福州市三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完成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为2015年10月1日(不含当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污染物排放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军用、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抽测

请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抽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为了便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正常使用,请您接到这封信后,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主动编码登记和配合污染物排放抽测。同时,诚挚希冀您积极向其他业主宣传告知!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83531962


鼓楼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87611534


台江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83302876


仓山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63500612

 

晋安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83644607


马尾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83988235


长乐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28881792


福清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85168812

 

闽侯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22982585

 

连江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62127708  


闽清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22336321

 

罗源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26857867

 

永泰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62288672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91-62338327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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