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今起施行
时间:2023-08-01 15:38

    8月1日起,新修订的《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规实施20年来首次修改,着力破解大气污染防治中源头“防控难”、部门“协同难”、执法“查处难”等问题。

  针对重点治理的不同污染物来源

  《办法》明确了各项具体防治措施

  其中就包含了备受关注的

  油烟扰民问题

  

《办法》规定
具备餐饮服务功能的建筑物,应当设置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已在上述地点开设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经营者应当加装专用烟道

  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实现达标排放

  无法加装专用烟道

  且无法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

  应当逐步退出

  

《办法》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项目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必须遵守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对在所列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法》规定

  建筑物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

  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

  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其他单位和个人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

  禁止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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