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于2023年5月31日
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法律责任
为使法规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第四章细化规定了法律责任。对于需要重点治理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上位法已规定了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根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的,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适当提高处罚下限,或予以细化;上位法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全面具体的法律责任。
一、补充设定了禁止性条款的法律责任
1、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故障未及时报告、不停止生产
《办法》增设了排污单位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时不及时报告、无法达标排放时不停止生产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停止生产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使用未完成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办法》明确了使用未完成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完成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3、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办法》明确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办法》增设了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二、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法律责任
1、在禁止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在禁止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具体罚款数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2、明确餐饮油烟违法排放的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大气污染条例》未明确餐饮油烟违法排放的监管部门,《办法》确认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行餐饮油烟违法排放的行政处罚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细化拒不执行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办法》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单位拒不执行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或者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应急响应措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应急响应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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