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7-09 09:11

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

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环保综〔2019〕146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国土环保局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4号)(以下简称《方案》),为做好我市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转运点设置

根据《方案》要求,我市编制了《福州市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布设方案》,确定在全市布设5个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以下简称集中转运点”),其中市区的仓山区、晋安区和马尾区范围内设置2个点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含高新区)各设置1个点

二、集中转运点环评审批

    集中转运点项目环评由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审批,除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含高新区)外,其余县(市)区不得审批集中转运点项目环评。

三、集中转运点建设主体要求

申请集中转运点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方案》要求的试点单位条件(详见附件)。

四、集中转运点选址原则

新建的集中转运点应位于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含高新区)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食品工业园区除外)内,为独立场地,并满足相应的防护距离等要求。也可依托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设立,但应相对独立,与现有场所的其他功能区分开

五、集中转运点建设规范

1、集中转运点的贮存空间、面积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收集能力、贮存规模相匹配,满足本区域的收集服务需求,废铅蓄电池的贮存期不大于60天。

2、贮存场所、运输工具、收集包装设备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3、贮存场所需采取地面硬化和防腐处理;应具有防雨设施,并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应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环评批复标准后排放;应配套废气收集、净化、排气系统,废气排放必须达到环评批复标准;设立负压系统。

4、贮存场所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并上墙;按照规范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

5、废铅蓄电池转运必须采用具备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的运输车辆运输或与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6、贮存场所分区贮存,已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必须放在不易破损变形、耐腐蚀的专用容器中,容器的材质应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7、设置专用称量设备。

8、在出入口、称量设备等关键点位配备高清摄像监控系统,监控数据保存30天以上。

六、集中转运点筛选

2019年8月1日,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含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将辖区内2019年7月31日前通过环评审批的集中转运点名单报市局。市局最终委托第三方对各相关县区上报的集中转运点进行评估,在市区的仓山区、晋安区和马尾区范围内筛选出2个点,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含高新区)各筛选出1个点报省生态环境厅,由省厅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人:林煌

联系电话:83531962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8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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