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2022年8月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着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福州,绘就“江河安澜、河畅水清、岸绿景美、鱼翔浅底”的新画卷,全面建成人水和谐共生的山水城市、海滨城市,制定《市工作方案》。
二、实施范围
以闽江、敖江、龙江三大流域,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等海湾和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长乐东部海域、兴化湾福州段等美丽海湾样板湾区为重点,推进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
1.重点流域方面,闽江流域:干流、梅溪、溪源溪、大樟溪、淘江、井下溪;龙江流域:干流、太城溪、大北溪;敖江流域:干流、斌溪、日溪、牛溪;其他重要流域(河流):起步溪。
2.重点海湾方面,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
3.美丽海湾样板湾区方面,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长乐东部海域、兴化湾福州段。
三、工作目标
在完成2022年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工业企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入海排污口整治的基础上,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重点海湾及美丽海湾样板湾区的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完成大樟溪、梅溪、溪源溪、淘江等闽江支流,敖江干流、龙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四、任务与保障
《市工作方案》在充分借鉴吸收吸收福州内河整治经验,总结前期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重点任务:
一是摸清排口底数。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充分衔接前期开展的排污口(排放口)排查整治成果和实践经验,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形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清单。
二是推进规范整治。明确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巩固提升一批”要求“一口一策”开展整治,并按照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排污口整治试点示范城市建设。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从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加强日常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夯实整治成效等5方面强化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为保障《市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支撑保障、严格考核问责、倡导全民共治等4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名词解释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六、《市工作方案》特色亮点
一是吸收福州内河整治经验,充分衔接前期福州市排污口(排放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在排污口整治范围上进行扩展,将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城镇雨洪排口纳入监督管理。
二是将《省工作方案》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在严格对标落实省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新增梅溪、溪源溪、淘江、起步溪等重点流域和兴化湾福州段等美丽海湾样板湾区。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责任和市直相关部门指导范围。
三是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作为流域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项目的重要实施内容,鼓励政府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排查、监测与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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