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积极践行“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理念,8月19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与福建同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闽侯县恒顺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召开全市首例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案件磋商会议,在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闽侯县人民检察院、闽侯县人民法院、闽侯县林业局等部门共同见证下,经磋商后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会上,赔偿权利人代表、赔偿义务人、各参加单位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期限等事项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约定赔偿义务人以植树复绿方式开展异地修复,企业负责人表示愿意按要求进行磋商和赔偿,并当场与闽侯县三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异地复绿协议书,约定于12月底前完成异地修复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协议的成功签订标志着闽侯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向更宽领域持续推进。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