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企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9月16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邀请专家,就该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一事与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讨论赔偿金额及修复方式。
磋商会议后,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草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于9月26日与该公司签订协议。这是闽侯生态环境局签订的第三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将通过补植复绿模式作为履行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替代修复措施,并当场与闽侯县三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异地复绿协议书。
下一步,闽侯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推进闽侯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常态化、规范化,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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