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9月23日)
时间:2026-09-23 16:02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9月23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23日-2026年10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87337830

  传  真:0591-87337830

  通讯地址:福州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001

序

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永正检验检测中心系统化与智能化提升改造项目(重大变动)

晋安区、闽侯县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辅前路10号福建泰维克汽车配件公司和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333号永正大厦租赁范围内,建设内容:利用现有场地,采购全自动钢筋拉力试验机、大型桥梁健康监测系统、ZOYON-RTM智能道路检测等相关设备,建设工程材料智能化检测实验室、城市更新与安全检测实验室、工业制造检测实验室及数字信息中心四大智能化功能实验室及中心。

(一)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沥青烟、氯化氢、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厂界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闽侯厂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生产废水经酸碱中和及沉淀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别排放洋里污水处理厂、福州青口新区环境工程(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3类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应实施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并按规范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及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实验器皿前两次清洗废水、化学检测废液、废活性炭、废试剂及试剂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

、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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