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我局牵头起草了《福州市构建排污权绿色要素管理机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邮编:350007)。来信请注明“《福州市构建排污权绿色要素管理机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hbjjdc7830@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9月18日)
咨询电话:0591-87337830
附件:《福州市构建排污权绿色要素管理机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8日
附件1
福州市构建排污权绿色要素管理机制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探索健全绿色要素管理机制,推动环评审批、总量管理、排污权交易制度融合,切实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福州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绿色容量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措施
(一)优化环评审批与排污权确权融合机制
1.重塑污染物总量审核流程。将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与环评审查合并办理,在环评技术审查中同步核算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环评批复中简化倍量相关依据,明确新增排放量、倍量系数、实际需申购指标量等内容,实现环评批复与排污权购买指标要求同步下达;若涉及交易来源限制,在环评批复中一并注明。
2.豁免部分建设项目购买排污权指标。探索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的建设项目,免予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也不再核定其可逐年使用的初始排污权,降低小微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推进排污权管理与排污许可协同联动
3.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排污许可合并办理。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核定或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的,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可以合并申请,实行一次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审查、一并批复。
4.统一排污权和排污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推动初始排污权与排污许可量核算方法相统一,压减企业重复核算成本。选取绿色纺织等行业为试点,对生产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以初始排污权核定量作为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管理依据。
5.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完整信息。实行排污权指标一证式管理,将排污权的核定、交易、抵押等信息完整载入排污许可证,实现排污权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三)建立区域统筹调配与指标流转机制
6.探索建立排污权调配新机制。健全市级排污权指标储备库,排污权政府储备指标由市级统一管理,并统筹调配,打破跨区域流动行政壁垒。指标确有缺口的县(市)区可向市级申请跨区域调配,促进区域协同绿色发展。
7.优化富余排污权指标使用。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形成的可收储排污权,由县(市)区纳入政府储备和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管理,用于保障区域内新上项目落地,推动存量指标高效利用。
二、实施安排
第一阶段(2026年7-8月):出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全面实现建设项目环评阶段排污权量化确权,实现总量指标与环评文件融合审批。
第二阶段(2026年9-12月):修订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完整登载排污权全生命周期信息,实现排污权与排污许可证权证合一。建立完善市级统筹、区域协同的排污权指标保障机制。
第三阶段(2027年):总结提炼改革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排污权管理"福州模式",为优化生态环境要素配置、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实践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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