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明确,要源头管控夜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市政府未划定公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前,以城市建城区内一二类声功能区为替代,下同)原则上禁止夜间(22:00——次日06:00,下同)施工产生噪声的作业,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文件的除外。
同时,在噪声敏感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施工噪声防治方案,明确对施工设备和工艺采取防噪声措施、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建施工工地,除盾构、抢修抢险、特殊工艺或因交通因素必须在夜间施工的市政管养维护工程等施工外,夜间原则上停止一切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如:土方开挖外运、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现场除保障安全措施用电及必要的照明外,应中断施工用电,坚决落实停工措施。 此外,在建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在实施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大型冲钻孔(旋挖)成孔灌注桩等有连续施工需要的工艺工序前,应严格论证并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避免夜间施工作业。确因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进行公示。在中高考等噪声严管期间,原则停止办理夜间施工证明。
《措施》提出,要切实落实参建各方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施,与监管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负总责。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措施》还提出,要加强夜间施工监管与执法,建立防控台账、开展专项督查、加大惩戒力度。对未取得施工证明从事夜间施工或超过规定期限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各相关部门将进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