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时间:2015-11-04 09:22

福州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根据《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体目标
(一)COD减排目标
全市COD排放量控制在10.63万吨以内,比2011年减排1.26%。其中,工业COD排放量控制在0.675万吨以内,比2011年净削减0.007万吨,减排1%;生活COD排放量控制在6.392万吨以内,比2011年净削减0.065万吨,减排1%;全市畜禽养殖场COD排放量控制在2.388万吨以内,比2011年净削减0.064万吨,减排2.6%;种植源、水产养殖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和2011年持平,控制在1.175万吨以内。
(二)NH3N减排目标
全市NH3N排放量控制在1.58万吨以内,比2011年减排1.27%。其中,工业NH3N排放量控制在0.0579万吨以内,减排0.1%;生活NH3N排放量控制在0.906万吨以内,比2011年净削减0.009万吨,减排1%;全市畜禽养殖场NH3N排放量控制在0.37万吨以内,比2011年净削减0.011万吨,减排2.9%;种植源、水产养殖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和2011年持平,控制在0.2467万吨以内。
(三)SO2减排目标
全市SO2排放量控制在8.3万吨以内,比2011年净削减0.17万吨,减排2%。
(四)NOX减排目标
全市NOX排放量控制在12万吨以内,比2011年净削减0.37万吨,减排3%。
二、新增量预测
1、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按全市GDP年增长率15%、新增城镇人口14万人、畜禽养殖年增长率3%的年度指标值来预测,全市新增COD排放量0.476万吨,其中新增工业COD排放量0.06万吨、新增生活COD排放量0.342万吨、新增畜禽养殖COD排放量0.074万吨;全市新增氨氮排放量0.06万吨,其中新增工业氨氮排放量0.005万吨、新增生活氨氮排放量0.044万吨、新增畜禽养殖排放量0.011万吨。
2、大气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按全市GDP年增长率15%、万元GDP能耗下降2%的年度指标值来预测,全市新增煤炭消耗60万吨,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1万吨,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2.22万吨。其中:火电行业煤炭消耗量与去年持平,无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非电行业新增煤炭消耗量60万吨,按煤炭含硫率为1%,未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0.6万吨、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0.4万吨;机动车新增车辆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量0.3万吨。
三、重点项目
全市拟安排29项污水处理厂重点减排项目,49项工业水污染治理重点减排项目,44项结构减排重点项目,预计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0.7032万吨(其中工业0.1409万吨)、新增氨氮削减量0.995万吨(其中工业0.0223万吨)。
全市畜禽养殖水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安排是根据《福州市畜禽养殖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筛选,共安排117家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的全过程治理项目,预计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0.3066万吨,新增氨氮削减量0.0443万吨。
全市拟安排29项工业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预计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2.0544万吨、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1.5212万吨。全市机动车拟重点安排6项管理减排项目,预计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0.2947万吨。
四、主要任务
(一)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充分挖掘减排潜力
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促进污泥处置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杜绝污泥未经处理直接进入环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所有3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必须于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其余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必须于年底前开工建设。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对外运污泥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倒计时安排建设进度,确保年内完成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福清龙田污水处理厂、罗源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开工建设福清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长乐潭头污水处理厂、闽侯污水处理厂二期、闽侯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力争年内基本完成主体工程。要加快闽侯荆溪污水处理厂、福清龙田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力争年底完成连江镇和长安污水处理厂连接干管建设。
完善配套管网,提高现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处理率和收集率。已建投运的连坂污水处理厂、浮村污水处理厂、金山污水处理厂、马尾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快安污水处理厂、长安污水处理厂、融元污水处理厂、长乐污水处理厂、大学城污水处理厂、连江城关污水处理厂、罗源污水处理厂、闽清污水处理厂、永泰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切实做好清污分流,日处理水量应分别达到3.75万吨、2万吨、4.24万吨、2.1万吨、2.2万吨、0.7万吨、12万吨、3万吨、3万吨、2.6万吨、1.6万吨、0.8万吨、0.8万吨,并确保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已满负荷稳定运行的洋里污水处理厂、祥坂污水处理厂、闽侯城关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全年污水处理量、进水浓度均不得低于2011年水平。
加快新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调试,提高污水处理量。福清元洪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长乐滨海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闽侯南通污水处理厂、闽侯荆溪污水处理厂要于6月底前通过调试,10月底前日处理水量应分别达到0.6万吨、1.8万吨、0.6万吨、0.6万吨以上。
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均要同步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现有运行参数、在线监测数据未完全接入中控系统或中控系统无法保存1年数据的,必须于5月底前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县(市)区将扣减减排量。要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帐,记录污水处理关键设施、实验室化验、自动在线监控等运行和维护情况,制定污水处理厂减排应急预案,完善异常情况报备制度。市、县建设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对污水处理厂管理不规范、出水水质超标的,应扣减运营费。
(二)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
工业园区必须全面实施集中治理。所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于年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已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要加快管网配套,确保年底前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县级工业园区必须于年底前完成集中治理工程。已投入运行的江阴、青口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要完善中控系统,加强污水处理厂工艺调整,做好污泥处置和按规定要求转移工作,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重点开展造纸、印染、制药、农副食品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造纸行业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回用率,其中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必须于2012年底前控制在低于10吨,力争低于5吨;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力争于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下降50%左右,水回用率应达到50%左右,进一步节水减污。继续实施造纸、印染、制药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三)开展农业面源水污染物控制,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各县(市)区在确保肉、蛋食品供应需要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各区域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坚决关闭、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强制拆除现有分布在闽江、敖江、龙江干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湖库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场(点)。
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制定畜禽养殖规划,全面拆除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开展全过程治理,对生猪出栏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25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500头以上的中、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鼓励采用全过程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对于其他中、小规模养殖场鼓励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鼓励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厂,集中处理周边养殖场的粪污和沼渣。
(四)优化产业结构,全面开展结构减排
重点落实造纸、制革、食品、纺织印染、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后产能淘汰意见,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淘汰方案。一是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全面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单条生产线,下同)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单条纸机生产线,下同),石灰法制浆工艺,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年内要新增落后造纸产能淘汰5万吨。二是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强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单位产品水耗超标的染色设备和工艺。三是淘汰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四是整合关闭日屠宰量10t以下的小型屠宰厂。五是淘汰土烧结、3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铁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电炉除外)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继续推进集中供热。以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替代小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应实施集中供热,拆除中小锅炉。福清市要逐步淘汰、拆除江阴电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剩余的其他75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重油、生物质)锅炉,现有供热无法满足需要,确实需新建锅炉的,新建燃煤(重油)锅炉不小于220吨/小时或采用清洁能源;长乐市要在印染、化纤行业集中的片区开展集中供热前期工作,在集中供热点确定前暂停该区域内新建印染、化纤企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总量调剂。
巩固落后产能淘汰。对已关闭淘汰的造纸、皮革、锅炉、窑炉等落后生产线,主要设备要拆除到位,严禁恢复生产;鼓励企业转产、整合;鼓励关闭生产线新增的污染物削减量用于新上项目总量指标调剂;禁止新建、扩建皮革企业项目。
(五)继续实施大气污染物工程减排,规范已建设施的日常管理
继续建设二氧化硫减排工程。现有燃煤电厂必须于年底前全部完成所有机组的脱硫旁路拆除。其余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烟气旁路,必须于年底前全部完成铅封工程。
全面推进脱硝治理工程。已采用低氮燃烧或者已建脱硝装置的华能电厂一期、二期(4#)、三期和可门电厂二期,要加强运行管理维护并加快脱硝设施改造,确保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对脱硝效率无法达到80%以上的,必须于2012年底前完成改造;未建设脱硝设施的,华能电厂二期(3#)、可门电厂一期(1#)和江阴电厂(1#)脱硝设施必须于年底前建成投运,其余的机组脱硝设施必须于2013年底前建成投运。配套自备电站的企业,NOx排放浓度要低于100毫克/立方米,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福耀玻璃1-3#窑炉生产线必须于年底前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宝钢德盛应着手实施烧结机脱硝设施,必须于年底前确定脱硝技术方案。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按期建成投运福清核电站,鼓励发展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继续开展“五城区”禁煤工作,加快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禁煤区”外,新建燃煤(重油)锅炉规模不小于20吨,对燃煤锅炉规模小于20吨的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对无法进行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外的小型燃煤锅炉,要实行煤改天然气(LNG)或改电。市建委、市经委要协同推进LNG管道铺设,协调解决闽清建陶企业、福耀玻璃改造的用气需求的相关问题。福清市要督促福耀玻璃窑炉生产线于6月底前完成3#生产线重油改LNG。闽清县要按照《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促进产业升级,除确保改天然气的7家建陶企业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外,开展集中供水煤气(或煤气),对其余建陶企业生产线应予以逐步淘汰和整合。
规范已建设施的日常管理。已建成脱硫设施的企业要加强对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完善设施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设施运行档案台帐资料,摸索脱硫产物的利用途径,对燃煤电厂的脱硫设施要确保脱硫效率不低于95%,月投运率不低于95%。对烧结机、玻璃窑炉和65吨/小时以上的锅炉脱硫设施要确保月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80%,要于6月底前按照《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或《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的要求完成中控系统改造,相关历史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对35吨/小时以上65吨/小时以下的锅炉(窑炉)要确保脱硫设施月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70%,并于年底前按照《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完成中控系统改造,相关历史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35吨/小时以下锅炉(窑炉)要确保脱硫设施月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70%,要于2013年12月底前按照《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完成中控系统改造,相关历史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鼓励20吨/小时以下燃煤(重油)锅炉(窑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硫化氢脱除效率要达到95%以上。
(六)加强机动车尾气环保管理,实现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建立机动车尾气环保管理日常机构,加强路面运行车辆尾气检测,提高机动车环保年检率和环保标志牌发放率;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和尾气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在用车辆环保管理信息化和远程化。加强交通路面执法力度,开展机动车标志管理和部分市区道路限行,严格控制新注册和新转入车辆的尾气环保排放标准,新转入车辆排放标准不低于国四排放标准。加强对强制报废车辆的管理,对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年限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加强检测,达不到要求的也要实施强制报废。鼓励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即国三以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一以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减排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减排计划,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减排工作会议,完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企业要按照各级政府要求,主动开展减排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污染治理,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对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优先安排环保资金补助;对不按规定落实减排工作的企业将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二)健全减排部门联动和考核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要求,切实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污染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展,分析问题,共同研究推进措施。市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减排效能监察工作,督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责任书的相关责任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十二五”减排考核办法,加大减排绩效考核比重;对不按期完成“十二五”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的县(市)区将扣减50%的环保绩效分数,并视同其该类型减排指标未完成。对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市效能办要对当地政府进行效能告诫,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三)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严格落实省物价局等《关于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2]57号)要求,由市经委牵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核实并报送我市属于限制类和属于淘汰类的企业名单,并按照要求实施差别电价。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经济补偿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对淘汰落后产能所新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给企业新建项目使用。
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开展污染减排先进企业表彰工作,对其污染治理设施优先予以财政补助。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对不正常运行造成水质超标和污泥不正常处理的,严格按《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处理合格率与运营费挂钩的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23号),对出水COD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污水处理厂整改。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应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的日常监管,对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按规定提请省直有关部门扣减脱硫加价。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应加强对钢铁企业或玻璃炉窑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监管,对脱硫设施不按规定运行的应提请上组部门实施生产电价加价。
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减排工作的投融资渠道。市、县两级财政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补助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对我市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要设立老旧机动车淘汰奖励资金,由市商贸服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制定提前淘汰和报废并依法回收的老旧机动车奖励办法。企业要主动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确保减排项目资金到位。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参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全面落实工业项目总量指标调剂制度。
对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的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行业,新(扩)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必须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深度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其他行业的新(扩)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原则上通过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工业、生活污染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制定试点方案,明确主要污染物种类,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高企业减排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重点减排工程的督查工作
全面围绕污染减排,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核查督查,提高现场执法深度,逐步从对末端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检查和监测,提升到对设施运行参数历史记录检查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对,杜绝企业偷漏排。对已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的国控企业,污水处理厂,燃煤锅炉脱硫、脱硝设施等实施监测监控设施第三方委托运营,并定期开展比对监测。
(六)进一步强化减排基础性工作
切实抓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档案台账,强化重点减排项目进展调度工作。企业要做好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设施运行情况,对异常情况应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及时排除故障。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备专门力量加强污染监控中心管理,做到日监控、周分析、月汇总、季通报,责成企业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各县(市)区于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污水处理厂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市总量办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减排完成情况。
(七)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通过报刊、媒体、宣传栏对减排完成情况和社会环境效益进行系列宣传,发动全民了解减排、参与减排、督促减排,形成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加强典型宣传,表扬先进,激发减排积极性。对减排不落实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


 

来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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